尤小改宣告失踪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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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民特字第710号
民事裁判书
申请人:闫明山,男。
申请人闫明山要求宣告尤小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明山于20xx年3月16日来院称:其弟媳尤小改因患精神病于20xx年12月赶更时走失,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尤小改失踪。
经查,尤小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杜曲镇王凤楼村尤庄8组。与申请人闫明山之弟闫一某原属夫妻关系。申请人闫明山之弟闫一某已于20xx年死亡。20xx年12月份,尤小改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闫一某与尤小改之子闫鑫烨**年**月**日出生现由申请人闫明山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尤小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尤小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尤小改自走失后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闫明山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尤小改为失踪人。
二、指定闫明山为尤小改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石 磊
审 判 员:敢自成 审 判 员:赵永亮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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