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
段讯问##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
(一)##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意见书,由##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