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 ,19xx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 ,联系电话: 。 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 。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 变更抚养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答辩如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次子由答辩人抚养并无不当。而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一、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一引用的法律被答辩人理解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法院解决的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问题,故被答辩人引用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两儿子,每人抚养一个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全随被答辩人生活,对答辩人显然缺失公平。

三、因为已生育两儿子,答辩人因而作了绝育手术,而被答辩人未作绝育手术,终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第3条,判决变更抚养权关系,由答辩人抚养小儿子,是绝对正确,合法又合理的。被答辩人以自己有抚养能力为儿子购买生态移民安置房并不能对抗上述法律的规定。

四、答辩人身体健康,能劳动且已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特地从外地为照顾儿子来家乡上班至今,不存在养活不了儿子的问题。

总之,终审法院判决正确,既合理又合法,被答辩人申诉无理,应依法驳回。

答辩人:

20xx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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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再审答辩状

民事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李洪朝 男 19xx年7月15日出生 汉 无固定职业 现住青海西宁市西钢北园小区178栋4单元602室 (身份证号:412xxxxxxxxxxxxx)

因答辩人与马书生、马宏伟“借贷纠纷”一案,马书生、马宏伟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2011)宁民再终字第28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20xx年5月13日、20xx年10月11日向马书生、马宏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六万元,共计十二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七万欠款,还剩五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宏伟于20xx年8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五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20xx年10月11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书生、马宏伟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

当时无法找到马宏伟20xx年10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20xx年10月11日申请人马宏伟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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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文章待审核

民事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申请人):##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联系人:XXX,职务:##市安XXXX有限公司XX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申请再审人):##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于20xx年4月28日收到贵院邮寄的关于被答辩人对(20XX)曲中民终字第XXXX号案提起再审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从实体上来看,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涉案设备是否节电的问题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了由被答辩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以及答辩人公司的各类资质、质量合格证书、国家电控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及节电要求。而被答辩人一直辩称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是在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的狡辩。对于被答辩人辩称涉案设备一直闲置未用是由于设备不具备节电效果的说法,答辩人坚决不予认可,理由是被答辩人无论是在本案一审还是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闲置未用,而是仅仅提供了几张设备的照片,这些照片来源不明,并不能说明涉案设备是否处于使用状态,且答辩人在开庭质证时对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明事实从未认可,法院也是基于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驳证据而未采纳其关于设备不节电的主张。因此,在答辩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和节电要求,而被答辩人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关于涉案设备不具备节电功能的主张依法不成立。

2、关于节电率问题

单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和《节约电费及付款方式的协议》来看,双方对节电率测量方法和计算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在设备安装前先测出原设备的电耗,并以三个月平均值为节电前的计算依据。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共同测出设备运行时平均每小时的预计耗电量作为节电率估算依据。在设备安装后,双方对原设备运行时的耗电量和节电设备安装后的耗电量进行对比,按照约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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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案件再审答辩状

民事案件再审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感谢瓜州县人民法院能够,对原告诉我的当事人雇员人身伤害赔偿案提起再审。

我的当事人,对原安西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先后向安西县人民法院和安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得到了两院的重视和支持给了我们一个重新申辩和举证的机会,现在我就原告起诉书中,将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的承揽加工关系主张为雇佣关系的不实诤讼,做如下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正确判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加工关系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性问题。

要辩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承揽和雇佣的法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给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在法学理论上“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提供劳务,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 1

劳动关系”,甄别雇佣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标准是法理上的“控制理论”它是以雇员对顾主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体现为雇员为雇主的利益在雇主的控制或监督、指示下履行某种行为,控制即管理,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的过程是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的过程,承揽加工关系的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被告人在原告加工产品期间,只提供原料,强调注意安全生产,验收产品,支付报酬,即没有给原告设定工作时间,下达工作任务,也没有控制、监督和干涉原告人的来去自由,双方均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完全具有独立性,承揽关系的要件具备,怎么能认定为雇佣关系呢?

其次,就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共性与特性许多文献资料都有详尽的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刘淑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还有被称为中国一流的法律咨询平台的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及一些司法实践专著,都对此做了近呼相同的深入细质的注解。一是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重在有形成果的体现,本案中原告人以交付成品棺材为工作目的为定做人提供有形成果,并以此取得报酬,原告付出的劳动是为了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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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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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再 审 答 辩 状

再 审 答 辩 状

答辩人:丁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昆明市海源庄XX号

现就李某、张某诉丁某等人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作以下答辩: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证据证明半个月前的争吵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

2、20xx年X月X日发生争吵,X月X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羊水肺吸入是大量新生儿死亡的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平抑郁而终。

4、鉴中心(2009)法鉴定字第XX号、昆明法医院司法 1

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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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答辩状范文20xx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xx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2010〕61号“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 1

法院起诉我。

二、 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 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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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再审答辩状

民事再审答辩状

申请再审人:杨正学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第三人张远亮承包经营户以及其户内人员土地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张远亮承包经营户以及其户内人员不具有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在高粱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

1、第三人张远亮土地下户前是国家干部工作人员非农业人员其本人口不是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在高粱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其本人不能任何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

2、黄尤英69年与张远亮结婚,并于70年和72年在硐口村6组分别生育长女张丽和次子张勇,19xx年土地下户时以黄尤英为户主的张丽,张勇在硐口村6组依法获分得了承包地,98年拥有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权利,现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用土地承包分户清册(代副本)》申请人提交一审法院的证据六可证实,黄尤英、张丽、张勇等三人硐口村6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

3、第三人张远亮承包经营户户内成员,19xx年搬迁至高粱湾组以加工房为借口,将全家搬迁至高粱湾组居住 ,只能属于高粱湾组的居民,不属于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渝高法(2009)160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1

格认定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第4款: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三人张远亮承包户以及其户内人员是否具备以上搬迁,不具备这内搬迁不能认定他为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第三人张远亮承包户内成员87年搬迁至高粱湾组,如果要加入高粱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黄尤英、张丽、张勇应写申请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证据,从一审、二审开庭起至再审一直没有举过证,当然他们不是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在高粱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

5、第三人张远亮承包户内成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家庭农村土地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规定。按该规定,他们全家都不具有在高粱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