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起诉状、辩护词作业

一、根据以下谈话记录,为当事人代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不明事项请自行模拟(?代表律师,:代表当事人)。

?你好,您有什么事?

:您是律师吧,我想请您为我们公司代书民事起诉状。我们要状告××市金属结构厂无理拒不履行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他们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厂址在××市××路××号。

?好,我可以为你公司代书民事起诉状,请先把你的身份介绍一下。

:我叫林××,是××市工业供销公司的经理,今年38岁,我公司地址在××市××路××号,这里有介绍信(交单位介绍信)。

?下面请把你公司怎样和××市金属厂签订合同,对方又是怎么拒不履行合同等情况,详细向我们讲一下。

:20xx年1月3日,××地区工业供销公司采购员李××拿着一封电报来找我,就是这封电报(交电报原文),对 1

我说:××市金属结构厂向他们公司拍来电报,推销铁板,规格2~2.51×1000×1500mm,因他们公司当时不需要此种铁板,就不要了。李××说:我听说你们公司需要这种铁板,我就拿着这封电报来问问,如果你们要,你们就直接与××市金属结构厂联系吧!我这可是以个人名义向你们推荐,我也不能代理,也不能担保。

我听李××这样一说,又看了一下电报,见电报上写着:“备有2~2.51×1000×1500mm铁板50吨,每吨价格8000元,全部装运费由供方负责,如要速汇40万元,3月10日准时装车启运。”当时我们公司正需要此种铁板,又见是李××推荐的,李××经常到××市金属结构厂联系业务。我就和我们公司的其他领导商量了一下,认为这个买卖可以做,当时就答应了。并于1月8日通过银行给××市金属结构厂电汇了40万元货款。同时发了电报,电文大意是:经李××介绍,我公司向买这50吨铁板,完全同意供方在电报中提出的条件,今电汇40万元货款,希供方于1月10日发货。并告诉了他们到货地址和收货单位名称。汇款后一个 2

多月,我们不见货到,又给××市金属结构厂发了电报,进一步说明事由,催其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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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文书整理版(民事起诉状、辩护词、检察院起诉书)

法律文书格式:民事起诉状、民事代理词、刑事辩护词

民事起诉状(公民与公司)

原告: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市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XX,XX市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左手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左手受伤,无法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

3.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造成隐患的诉权;

4.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4日晚8时左右,原告张XX在XX路XX小区内遛狗时,恰逢被告王XX与自己饲养的一只狗(非法饲养)在院内玩耍。二人相遇时,王XX的狗与原告的狗纠缠在一起。在听到有邻居说王XX家的狗“很厉害,爱咬人”的话之后,原告即弯下腰准备将自己的狗抱起来。不料,对方的狗突然跳起来蹿到原告手上,将原告的左手虎口处咬伤。

原告的手被咬伤后,被告王XX与保安刘XX带原告到动物保健咨询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随后又带原告到医院治疗,现原告左手仍留有瘀痕。

因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不仅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而且原告因为受伤也遭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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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法诉讼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 “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并非为国家所有,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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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生活纠纷和民事诉讼法律小论文-分手费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分手费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简介】

袁某与云某系恋爱关系。20xx年x月x日分手,双方协商由云某补偿袁某一些钱,云某便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袁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在五年之内按年分期付款,每年x月x日付欠”。20xx年夏,袁某给云某出具一张没有署名和日期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云某还人民币50000元正”。后袁某以出具的收条是在其醉酒后出具的,当时并没有收到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云某归还伍万元欠款。

【案例浅析】

本案是因男女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债务纠纷,焦点在于对云某出具的欠条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性质为赠与合同关系,云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袁某50000元的意见表示真实,且袁某表示接受,故赠与合同成立。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现袁某要求云某履行赠与义务,云某有权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云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钱款是出于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故该债务系“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无权强制云某履行该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云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袁某50000元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问题分析】

我国法院对“分手费”没有明文规定。本案中的给付“分手费”的行为究竟是何性质,是赠与,还是自然债务,还是其他?

分手费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认为】

本案中云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欠款,袁某表示接受看似袁某没有给付相应对价,符合赠与合同的根本特征,即无偿性,受赠人没有付出代价。但在两人恋爱的长期交往中,一方的分手会给对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交往中财产的投入、情感的付出、青春的流失、婚姻机会的减少等都是切实存在的。实际上袁某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云某提出分手,以出具欠条的形式支付给袁某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与了。故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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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诉讼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横梁街道兴镇路144-326号

答辩人: ,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横梁街道兴镇路144-330号

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我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20xx)六东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一案,答

辩如下:

第一、鉴于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故意推卸责任,协商难度加大,

本人请求法院合并处理商业保险赔付。赔偿垫付医药费29864.71元

及修车费3400元,车辆施救费100元,停车费200元,共计33564.71

元。

第二、鉴于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以在医疗过程

中使用了非医保用药为由对被保险人损失不同意全额理赔。答辩人认

为上诉人引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

十二条及保监会的函作为上诉人的除外责任依据是错误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对人身伤亡赔偿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因

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

利益,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

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做出限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中,这一格式条款涉及赔付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的受害

者,而受害者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

公平。另外,保险条款中说明“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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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诉讼剧本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衡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人物:

审判员:司马燕

书记员:郭风

原告:秦亮,男,19xx年x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宁安苑3区4幢306室

被告:张军,男,19xx年x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侵权

纠纷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xx年x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军,19xx年x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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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诉讼实习报告

专业实习报告

学习法学专业一年多来以来,这是我们的首次专业实习。记得在刚刚进入大学时,第一次来到模拟法庭就一种很紧张的感觉,感觉好神圣,同时也很激动,因为那里将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实习实验室,在那里我们将要展现我们自己、发挥我们自己的才能、完成我们多年的梦想。

我们这学期学习的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所以这次专业实习主要的案例就是民事方面案例,实习民事庭审的程序以及民事庭审的各个环节。这次我们的案例是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主要的案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烟台东方电影城室内装修土建改造工程,合同总造价363730元,该工程于20xx年x月15号竣工交付,全部款项应与20xx年x月x日付清,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8730元,逾期付款利息3511元未付,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730元,逾期付款利息3511元(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日逾期付款98730元,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361元,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逾期付款68730元,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150元)共计人民币72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则认为:被告林孟广于我华宇电影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导致无效,又因原告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完工23天,所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我方因工程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60493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过法庭的调查和原被告方的相互质证,法庭就他们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工程是否已合格验收及如何支付工程款,对工程延误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为争议点进行辩论双方进行了辩论,各种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了以下判决:

1、原告林梦光与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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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代表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表示歉意。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伤者家属的理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侯平东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第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

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先给予了部分赔偿。被告人属于城市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困难。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向亲友举债,当时就给付了伤者部分医疗费用,截止目前,被告人亲友又筹集到一部分赔偿款准备支付伤者的医疗费。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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