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合议庭笔录模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许霆犯盗窃罪一案

时间:20##年8月31日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郑允展    审判员 钟育周、聂河军

书记员:纪正海

记录如下:

郑允展:被告人许霆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今合议庭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进行合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偶然性我认为应该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看二位的意见。

钟育周:我同意郑庭长对本案定性的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许霆事后与家人积极筹钱准备退还银行的证据可以认定许霆有悔过表现,同意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我觉得具体可以判处其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聂河军:对于二位的意见我并不十分同意,我认为许霆在第一次之后的170次取钱中都有主观恶意,并且具体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经融机构,其行为虽有偶然性但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在法定刑之下定罪处罚,应坚持罪刑法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钟育周:我不同意聂河军的量刑意见,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许霆盗窃案因其存在特殊的社会性,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性。其行为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郑允展:我同意钟育周的量刑意见,根据许霆的犯罪的具体情节及认罪表现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霆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有悔过表现的意见。我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看两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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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xx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合议人:那××,满××,开××,

记录人:宗××

评议内容:关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宣判。

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原、被告所争议的10亩地经营权归谁所有。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支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提供一枚合同书和一枚证据(均是复印件)、一枚收据、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台帐、一枚嘎查村主任工作交接书。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的事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以上证据均不属实。

二、提供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及一枚鉴定费收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为6048。00元,并花去鉴定费的事实。二被告质证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和鉴定费。

被告×××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供一枚证据,意在证明,对所争议的10亩中的8亩地也享有经营权,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这不是所争议8亩地的承包费收据,而是别人承包土地的收据。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供了一枚证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地中的2亩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并交纳承包费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这枚交纳承包费的收据,也不是所争议的土地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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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镇×××嘎查委员会于20xx年3月10日,该争议的10亩地承包给在先。20xx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又承包给被告×××、×××,并由村长收取承包费。该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提供的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和一枚证据、一枚收据相互印证,能证实原告所诉10亩地系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和一枚价格鉴定费专用收据,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委托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故对原告提供的确价格鉴定结论书应予认定有效,其提供的关于价格鉴定费的证据系派生的,亦为有效,被告×××、×××各提供的一枚证据能证明已交承包费的事实。但×××嘎查委员会与原告在没有解除承包关系之前又承包给被告×××、×××,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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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议庭评议笔录(刑事案件)

合议庭评议笔录刑事案件

合议庭评议笔录(刑事案件)

合议庭评议笔录(第 次合议)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_____分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记录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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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合议庭评议笔录_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南宁市西山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记录人: 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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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合议庭评议笔录

X X X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评 议 笔 录

案由:XXX故意伤害一案

庭议时间:20xx年5月14日

庭议地点:贵财法学院模拟法庭第一庭议室

参加人: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

记录人:书记员XX

记录如下:

审判长(XXX):现在我们就X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X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过失致人重伤。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相较与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我认为被害人XX提出的赔偿主张成立,但鉴于被告现在是在校大学生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故应予以减少赔偿金额。

审判员(XX):我认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XXX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我认为当XXX转身拿起吧台上的水果刀指向XX时,他就应该能够预见到致使XX受伤的后果,然而他却放任了此种后果的发生,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关于被害

人民事诉讼请求部分的赔偿问题,我支持赔偿但应当适当的减轻被告人的赔偿金额。

审判员(XXX):我也认为公诉人指控XXX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原因就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而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却能够证明XXX当时伤害XX系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并非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所以我认为判定XXX过失伤害比较合情合法。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我支持审判长的意见,应当判定少赔。

审判长(XXX):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认定被告X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XX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并无故意。但鉴于被告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救治被害人并报警有自首的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但认定罪名有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同时辩护人关于民事赔偿请求减少赔款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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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合议庭评议笔录

蒸 湘 区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评 议 笔 录

案由: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诉防疫站作出的行政强制案

庭议时间:20xx年7月18日

庭议地点:衡阳市模拟法庭第一庭议室

参加人:审判、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判长(XX):现在我们就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衡阳市防疫站做出的扣押、查封行政行为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诉防疫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由能成立,支持原告的主张。其原因在于防疫站未能正确的灵活的因地制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法律及《食品安全法》相关方面的规定,程序违法;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防疫站支付抽样检查的猪肉费用,我认为也应该得到支持,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防疫站赔偿一车猪肉的损失,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承担。

审判员(XX):我认为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诉防疫站的部分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在防疫站检查时没有拿出合格证,防疫站是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做出的该行为,对于变质的猪肉也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员(XX):我也认为原告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的诉求应

该得到法庭的支持,对于变质猪肉的损失赔偿问题。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应当判定少赔。

审判长(XX):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认定被告防疫站,其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了凌沙的猪肉受损失, 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防疫站支付抽样检查的20余袋猪肉的费用,变质的猪肉由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共同承担损失。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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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合议庭评议笔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评议庭笔录

案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

庭议时间:20xx年5月10日

庭议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庭议事

参加人:审判长周娟、审判员(许燕)、人民陪审员(李文)

记录人:金平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周娟):现在我们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进行审判。本案的大致情况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故意伤害罪名。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较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许燕):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肖王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当王肖拿起石头砸向被害人后试了他有无呼吸,证实他还是有气息的继续向他拳打脚踢,其实这就有力的证明了他主观上有想把已经受伤的被害人杀死的动机;而且王肖明知其子患有急性应激障碍的精神病,他利用其子的患病作案优势来杀害被害人。由以上两点,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案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

人民陪审员(李文):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名不成立,原因是其证据不足、提供的事实认定不清楚。而被告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王肖王墨父子当时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王肖过于自信当时会有人员救助被害人,而且事后想去医院探看伤者的病情,王墨则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当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我判定王肖父子属于故意伤害罪更合情合法。

审判长(周娟):根据刚才的讨论,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筹集医疗费来救助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事实存在,但认定的罪名有误。辩护人认定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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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合议庭笔录-格式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XXXX

庭议时间:XX年X月X日

庭议地点:XXXX

参加人: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

记录人:XXX

记录如下:

审判长XXX:现在我们就某某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已清楚,在此不作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成立,支持其主张。原因在于……。但对于其……的主张,我认为……,不支持其该观点。

审判员XXX:我认为……不应该得到支持。其原因……

人民陪审员XXX:我认为……应该得到支持。原因是……。对于其……观点,我同意审判长的观点。

审判长XXX: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本案的争议作如下认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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