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 …… 余下全文

篇二 :000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文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 …… 余下全文

篇三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

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 …… 余下全文

篇四 :刑事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从侦察至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对起诉书所认定的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认定被告所触犯的罪名等均不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本辩护人就本案的量刑提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下一些情节: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被告人***在20xx年3月3日晚与被告人***、***、***至青浦区盈港路1755弄42号楼下盗窃时并没有实际参与,根据公安机关采集的笔录第6页第10行陈君桃在***、***、***盗窃时在小区的大门外边等着,即没有望风,也没有盗窃。而在接下来的***、***、***实施的20xx年3月4日,3月16日,3月18日,3月20日,3月27日的盗窃中陈君桃事先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盗窃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是事后销脏。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收购赃车然后通过网店卖出只是想通过差价赚点钱,而其总共获利只有3000多元,由此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从无翻也供、毁供的情况,能主动认罪,并深感后悔,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人生难免有失足,关键是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人民法院能判处***一个较轻的刑罚,给***一个重新做人、做事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 yshd 律师

2011-8-22

…… …… 余下全文

篇五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__________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法庭辩护词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 …… 余下全文

篇六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徐叔明的委托并经华镇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书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开庭前我查了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相关人员,今天又参加了贵庭的法庭调查,在充分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徐兆秋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现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观动机必须是由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客观上具有毁坏机器设备等行为

3生产经营必须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徐兆秋与青溪公司及其员工并无过节,而且徐兆秋是受老年协会的指派,为的是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因此主观方面的要价不成立。

在客观方面,只能证明徐兆秋打破了一个按钮,尚达不到毁坏机器设备的犯罪标准,公诉人提供的价格鉴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因为存在明显的纰漏和错误不能证明徐兆秋有毁坏机器设备的行为,同时青溪公司1号船的生产也未受到多大的影响,因此毁坏机器设备这一条件同样不能成立。

青溪公司名义上是疏浚河道,实际上却是在采砂淘金,尽管起诉书没有查明这个问题,但各方面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我注意到青溪公司营业执照没有采砂淘金的项目,应不大可能取得采砂淘金的批准手续,因此其采砂淘金行为应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徐兆秋上船制止1号船采砂淘金应属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的正义之举,是应该受到褒奖,而不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公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都存在严重的错误和纰漏,现列举如下:

1勘验书和现场方位示意图:公诉人提供的勘验书日期为3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2月27日,也就是说勘验书勘验的现场不是案发时的现场,勘验书并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因此勘验书不具有证据客观性。

2鉴定书:该鉴定书是在2月28日到3月6日制作的,而现场勘验书却是在3月16日制作的,也就是说先进行的1号船相关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后进行的现场勘验,鉴定的物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损毁的物品,因此鉴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 …… 余下全文

篇七 :刑事辩护词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xx年6月15日与20xx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xx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出生于19xx年9月8日,在20xx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余下全文

篇八 :秦皇岛律师成功推翻抢劫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律师成功推翻抢劫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QHD市HG区法院的指派,担任其被告李M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在本案中涉及量刑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M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李M系聋哑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系聋哑人,所以,应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M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李M到案后能主动、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整个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帮助,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李M本次犯罪系初犯,同时也因其年纪尚幼、涉世不深,对法律的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发生的。

3、从被告供述材料中可证实,被告李M捐款后,认为对方让其“捐款”的行为,其实是在骗钱,对方也是承认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李M因感觉上当受骗这才临时起意才实施所谓“处罚”对方行为,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在被告的供述中我们也知道了,其被告李M的目的是所谓的“处罚”对方一下而已,的确,方法也欠妥当,但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是,被告李M未预谋犯罪,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所以,我们认为,作为被告方的所作所为,方法的确也欠妥当,但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被告均应受到的应有的严惩的,从今天的庭审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作为被告人虽说是聋哑人,但是,其内心是善良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因不懂法律和本身其年轻无知等行为,才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故请求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根据刑法上述所确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轻量刑,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