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3)象民初字第1670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答辩人在20xx年7月23日至20xx年7月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答辩人于20xx年7月23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上班,职务为财务部员工,负责#5@p开具、制作总部流水账等工作。双方就具体工作内容、薪酬等进行了口头约定,虽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取得约定报酬,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答辩人应聘到原告公司时,双方对答辩人的工作内容、薪酬支付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具体约定如下:答辩人在原告公司的职务为#5@p财务,负责开具并邮寄原告与组团社往来的旅游费用#5@p、收集整理导游及地接社开具给原告的旅游费用#5@p、制作原告总部流水账以及按季度向旅游局申报原告接待的旅游顾客人数等工作;原告向答辩人按月支付薪酬,其中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试
用期一个月,转正后薪酬为基本工资1800元人民币及交通补贴50元人民币。
答辩人正式上班后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月向答辩人支付报酬。20xx年3月原告进行工资改革,答辩人的薪酬调整为底薪1100元人民加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总部每月接待旅客的人数X0.5),此外原告每月支付给答辩人200元人民币满勤奖励。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直至离职之日才发现原告向答辩人支付的报酬是通过原告的财务总监段颖的私人账户支付,而并非通过原告的对公账户。同时答辩人还发现,公司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通过该财务总监的私人账户支付。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用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