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3)象民初字第1670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答辩人在20xx年7月23日至20xx年7月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答辩人于20xx年7月23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上班,职务为财务部员工,负责#5@p开具、制作总部流水账等工作。双方就具体工作内容、薪酬等进行了口头约定,虽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取得约定报酬,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答辩人应聘到原告公司时,双方对答辩人的工作内容、薪酬支付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具体约定如下:答辩人在原告公司的职务为#5@p财务,负责开具并邮寄原告与组团社往来的旅游费用#5@p、收集整理导游及地接社开具给原告的旅游费用#5@p、制作原告总部流水账以及按季度向旅游局申报原告接待的旅游顾客人数等工作;原告向答辩人按月支付薪酬,其中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试

用期一个月,转正后薪酬为基本工资1800元人民币及交通补贴50元人民币。

答辩人正式上班后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月向答辩人支付报酬。20xx年3月原告进行工资改革,答辩人的薪酬调整为底薪1100元人民加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总部每月接待旅客的人数X0.5),此外原告每月支付给答辩人200元人民币满勤奖励。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直至离职之日才发现原告向答辩人支付的报酬是通过原告的财务总监段颖的私人账户支付,而并非通过原告的对公账户。同时答辩人还发现,公司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通过该财务总监的私人账户支付。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用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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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务答辩状Microsoft Word 文档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

第一、被答辩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分包行为违法。

首先我国《建筑法》 第13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26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而原告作为一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缺乏相应的资质资格,而从河南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住宅楼建筑工程的行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承包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再者《河南省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5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

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而本案被答辩人将3号4号楼砌体,粉刷工程分包给答辩人的行为明显违法。

第二、在合同履行中,答辩人提出变更合同只承包砌体,不承包粉刷,但是双方商定的是按建筑面积37元/平方米计算,并非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说的31元/平方米。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做为一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的合同中,以及变更合同时,有义务签订书面合同,而被答辩人拒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造成今天混淆是非的情况出现,被答辩人具有明显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失368686元,多支取劳务报酬203671元与事实不符,经答辩人核算,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报酬190857.96元未结算。答辩人对此保留反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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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的应用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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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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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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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知识范本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 1

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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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劳务纠纷 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蜀汉路289号锦城苑D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 昕 项目负责人:刘世荣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答辩人因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理由如下:

一 答辩人应该从工程款中扣减支付上诉人1#、2#、7#楼竹渣、木渣、砼渣、浮浆等建筑垃圾清理清运费62601.30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有据,判决合理合法。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终止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有“清理建筑垃圾的义务”,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答辩人自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并在第二次付款时扣除。这个事实有《劳务合同终止协议书》可以证实,答辩人与上诉人都向法庭提供了这份证据,而且,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暂扣凭据”也证明了这一事实。

2、认定是否该扣减清理费的核心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清理前述各种建筑垃圾的义务。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完成了清理的义务,其向法庭提供的所谓通过银行转账付清劳务费的“证据”,仅仅是一份银行转账明细单,这份明细单没有任何一项有付款用途的说明,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共同证明其完成了建筑垃圾清理的事实,庭审过程中法庭就通过质证查明了其没有履行清理义务的事实,而法庭在开庭审理本案之前,为当事人依法提供了充分的举证时间。

3、认定和判决应该扣减62601.30建筑垃圾清理费的问题,是因为

答辩人在上诉人应该履行建筑垃圾清理义务而又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后期的劳务班组代为完成清理工作而实际支付了62601.30元费用,支付金额是按照建筑面积2元/㎡进行结算的。答辩人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供了相互关联、必要充分的证据证实了这个事实,上诉人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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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劳务受害上诉案件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答辩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正确。

上诉人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可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但同时也可以是雇佣合同关系的主体。

被上诉人系由上诉人雇佣,受上诉人的指示、监督,以自身技能为上诉人提供劳务,从事的是具体的电焊等劳务工作,由上诉人按劳支付报酬,双方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这一点在上诉人的上诉状中也已经体现(不听指导擅自开电盘锯),双方应是具有隶属性的雇佣法律关系。并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签有劳动合同,并给被上诉人投有工伤保险,使被上诉人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待遇。因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请求认定其与被上诉人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上诉人户口

被上诉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已提交一审法院,被上诉人系城镇居民。

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其受上诉人指示从事具体劳务工作,被上诉人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诉人理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说赔偿超出其能力范围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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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合同纠纷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女,19xx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弄9幢201室,联系电话0577-88500367。

被答辩人:林永畴,男,19x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丁岙镇丁腰路11弄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林永畴诉答辩人黄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 (一)对事实部分答辩:首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收据中的黄香珍签名非黄香珍本人所签,该份证据无效,因此,可证明黄香珍并没有授权陈意泽去经营,黄香珍未参与到被答辩人林永畴及被告陈意泽之间的交易中。其次,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将温州鞋市场第456东号(计半间)的摊位转租给乙方即陈意泽经营。并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可证明,双方签的只能是店面租赁合同;并且根据收据签字非黄香珍本人所签以及租赁协议的第三款中相关规定,得知答辩人黄香珍只是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赁方陈意泽自主管理的,进一步证明了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经营权的转租,即出租人黄香珍将摊位使用、收益权交给承租人陈意泽使用收益,陈意泽支付租金给黄香珍,陈意泽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被告陈意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陈意泽自行承担,被告黄香珍不承担给付义务。 (二)对适用法律部分答辩:被答辩人林永畴在起诉状中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要求答辩人黄香珍承担连带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责任。而此案中,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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