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X公司
首席评估师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质量工作的管理,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公司依法稳健经营,根据《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评估师是公司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授权,充分利用其职能,做好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第二章 任免规定及程序
第四条 首席评估师由股东会依法提名并任命产生,同事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公司在作出首席评估师任用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首席评估师的任期为叁年,可连任。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届满,公司应至少提前30日开始选任程序;首席评估师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股东会提出申请;公司股东会拟免除首席评估师职务的,应提前通知本人并确定替代人选。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公司股东会应在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指定代行首席评估师职责的人选,该人选应为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司管理层人员。代行首席评估师职责的人员享有首席评估师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公司股东会负责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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