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例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害免
[案情]
原告卡奈.贝它曼和亚卡.贝它曼是约翰逊的后代与继承人。他们在瑞典期德哥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诉称:19xx年10月4日,位于斯德哥尔摩属于他们父亲所有的遗产(不动产)未经他们同意而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大使馆。原告主张该遗产管理人没有出售原告父亲遗产的权利,并且这笔交易结果显然对原告不利,要求法院判决这一买卖法律关系无效。
[问题]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诉?
[判决]
斯德戈尔摩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判决的问题涉及到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购买并用于该大使馆的财产的所有权,对此,中国享有豁免权。因这种问题提起的诉讼应予以禁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司法豁免讲的是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和外国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在另一法院被诉的问题;而执行豁免讲的是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被告,并将中国大使馆已买得的不动产作为诉讼标的,是不符合司法豁免的原则的,故而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政府为什么接受外国法院管辖—湖广铁路债券案 此事发生在多年以前,又是辗转听来,记忆模糊,但大意不会错。说来大家开心,了解些国际法准则,则幸甚。与正版略有不同,忠实于记忆,不忠实于事实也在所不惜,呵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父债子还,也天经地义吗?如果儿子继承过遗产,在遗产数量范围内,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欠债的人如果是一个国家,那就麻烦了。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国家借了别人的钱,耍赖不还的话?那债主可以不可以告这个国家呢?如果可以,又到哪里去告呢?我国立国以来,从不参加多边谈判,从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吃够了列强联合起来欺负我们的苦头。主权在我,不容干涉!对于我们,这是天条一样的国际法准则,几乎成了立国之本。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可能接受别国内部决议、法律、判决的制约了。然而有人不信邪,这就来尝试一番。 19xx年,美国一位老兄,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里打扫出一张纸头,打开一看,是一张中国债券。大清宣统二年发行,叫做湖广铁路债券。这位老兄捧着这张债券浮想联翩,都快七十年了,这利滚利地积累起来,那不是好大一笔飞来横财?于是跑了去跟中国领事馆联系,想兑现这张债券。可是这玩意的发行者是大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中间还夹着个中华民国呢。中华民国都不兑现,我们还会来理?一脚踢出去,大门一关,吩咐下去:“以后不要放这个精神病进来了。这位债券持有者那个气啊。债券明明是真的,中国也还在,改朝换代是你们自己家的事,凭什么换了当家人就不理我们啊。这样都可以,那多换几个政府,不是什么外债都赖掉了?此风不可长,此理要伸张。一张诉状告到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要求中国政府还钱。联邦地方法院收了诉状,择期开庭,就给中国政府发出传票。“美国公民某某告你了,请什么什么时候前来当被告”。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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