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分居证明的搜集

离婚分居证明的搜集

想离婚,起诉到法院,法官说要想判离婚,需要出具分居证明,以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是分居怎么证明?怎么才能证明分居已满两年的事实呢?如何搜集离婚分居证明的材料?该搜集些什么才能作为分居证明?

一、分居证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离婚时,一般来说如果能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从而提高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满两年的分居证明,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二、离婚分居证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5@p等;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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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夫妻已分居?

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夫妻已分居?

一、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同一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经济能力差而无力单独负担租房的费用,因此很多夫妻在感情不和后,选择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的方式分居生活。当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若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所采信,实践中,需要辅佐其他证据共同证明。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我国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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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分居离婚问题(具体)

一、如何证明分居,有以下几种分居情况: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怎样证明已经分居,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三、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会有人问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我国分居(别居)满2年在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会构成重婚罪。

须知我们国家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去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是分居想要离婚,如何证明分居,怎样证明已经分居的内容,如果你是因为分居想要离婚,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你必须要是分居已满两年,并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分居离婚涉及到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除了约定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是也有例外,这就需要你去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你的财产是属于什么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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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分居两年离婚,需提供那些证据

分居两年离婚,需提供那些证据

[案情]19xx年秋天,家住黑山县某村的韩莉华,经人介绍与同县某村的李强结婚。婚后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几年来韩莉华几乎是在吵架中度过的,有时还要忍受李强酒后的打骂伤害。被这种不和睦婚姻拖累得疲惫不堪的韩莉华,在去年的一次大吵后,她向丈夫提出离婚,可丈夫不同意离婚。一气之下,韩莉华离家出走,到城里找了一份当保姆的工作。这家主人是个老少三辈的家庭,而且家中的老爷子还患有脑血栓,半身不遂。韩莉华不仅要为主人全家人洗衣、做饭,更让她承受不了的是照顾瘫痪老人。她几次想辞了这份工作,另找活干,可她听说,要想离婚,夫妻分居必须满两年,而且须要主人家出具证明。如今已有一年零三个月了,如果换工作就难找人证明了。同时,近段时期以来,韩莉华非常想念家中老人和儿子,想回家看看,但又怕这些会影响“分居满两年”问题,分居满两年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韩莉华有些困惑了。

【评析】依据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满两年离婚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细分,可分为3个要件:一是时间要求,即夫妻双方分居需要满两年;二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因夫妻间感情不和;三是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时,是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满两年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证明。当然,一方以离开居住地来证明夫妻彻底分居,其证据更充分、更具证明力。就你的情况而言,可提供下列完整的证据:1、由你所在的主人家出具证据,证明你由何年何月何日开始在此做保姆,期间未曾离开过;如果这两年里,工作居住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分别出具,时间上能够紧密衔接为好;2、如果主人家的邻居也能出具一份相类似的旁证更为有力;3、由你农村家的邻居或同村人出具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丈夫分居并离家后,一直未与丈夫同居过;4、能证明你们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感情不和的证据。上述讲的是完整证据,若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收集到,也并非缺一不可。总之,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年就成,大可不必连家也不敢回、不理想的工作也不敢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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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单位和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单位和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案情】原告乔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20xx年5月相识谈婚,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xx年6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赵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xx年9月21日,原告乔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xx年9月4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上海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乔某自20xx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现乔某夫妻有同居现象”,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赵某质证时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0xx年12月原、被告带女儿一起回过原告老家,20xx年3月被告带女儿到原告居住的地方住了一段时间。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乔某在上述期间一起共同生活,但提供了二人前后两次闹离婚期间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若干用以证明夫妻虽然闹离婚但还有一定的情感交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乔某与被告赵某能否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隔一年原告乔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

婚,且提供了自己所在单位及同事张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其所在旅游公司及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不能就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原、被告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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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离婚之分居两年的证据

离婚之分居两年的证据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原告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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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西安离婚律师王继平在诉讼离婚上怎么证明分居两年

西安离婚律师王继平在诉讼离婚上怎么证明分居两年

在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上规定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很多的离婚案件中,有一条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随着现在八零后九零后成为离婚的主力。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总是一冲动就想离婚,缺乏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接下来西安离婚律师王继平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在诉讼离婚上怎么证明分居两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认定夫妻分居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如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确已分居呢?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二、什么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

对夫妻分居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您还有离婚问题请及时咨询我们西安离婚律师王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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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单位及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单位及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案情】原告刘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4月相识谈婚,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xx年5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陈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xx年8月20日,原告刘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xx年8月3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广东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刘某自20xx年3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现刘某夫妻有同居现象”,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陈某质证时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0xx年11月原、被告带女儿一起回过原告老家,20xx年2月被告带女儿到原告居住的地方住了一段时间。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刘某在上述期间一起共同生活,但提供了二人前后两次闹离婚期间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若干用以证明夫妻虽然闹离婚但还有一定的情感交流。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能否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隔一年原告刘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自己所在单位及同事张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其所在旅游公司及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不能就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原、被告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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