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诉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X,男。
被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被告周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武樱独任审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吴X及被告周XX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12月18日,被告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南通X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约定在收到借款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作为被告XX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前述欠款到期后,被告XX公司一直未予归还。XX公司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经协商,该公司同意原告代
为清偿400万元后,不再追究原告的担保责任。原告履行己方义务后,多次要求被告XX公司予以归还,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20xx年9月12日,被告周XX作为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产45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将款项借给他人,且至今未将该款归还公司。由于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导致被告XX公司资产显著减少,严重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周XX应对本案系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人民币40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xx年2月11日至案件判决生效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且要求被告周中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