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XX公司诉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XX公司诉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X,男。

被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被告周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武樱独任审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吴X及被告周XX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12月18日,被告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南通X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约定在收到借款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作为被告XX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前述欠款到期后,被告XX公司一直未予归还。XX公司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经协商,该公司同意原告代

为清偿400万元后,不再追究原告的担保责任。原告履行己方义务后,多次要求被告XX公司予以归还,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20xx年9月12日,被告周XX作为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产45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将款项借给他人,且至今未将该款归还公司。由于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导致被告XX公司资产显著减少,严重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周XX应对本案系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人民币40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xx年2月11日至案件判决生效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且要求被告周中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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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起诉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共计人民币14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9日,X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向原告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为xxx00133,保险总金额RMB300000元整。20xx年1月7日,XXX公司委托被告托运通讯设备自深圳运往福建福州。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货物丢失一件,受损价值人民币14089.76元。XXX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遭被告拒赔。其后,XXX公司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经原告核损,最终赔付被保险人XXX公司赔款人民币14089.76元。

XXX公司收到款项后与原告签署《权益转让书》,约定被保险人XXX公司同意将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对上述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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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XXX公司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承运的XXX公司的通讯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对XXX公司进行赔付并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有违履约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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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李XX,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巷1XX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x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深圳市x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深圳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伍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位于深圳市x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X巷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19xx年X月X日向深圳市宝安县建设委员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XX号。

被告于 年 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 年 月再次在该违章建筑上加大扩建二层,用于变电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变电所延伸距离不足5米,违反国家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租赁人员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据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涉案变电所造成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同时被告使用该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变电所及变压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气体污染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赁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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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原告刘建秀诉被告宋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建秀诉被告宋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邓法民三初字第41号

民事判决书

原 告 刘建秀,男,生于19xx年2月16日,汉族,农民。

被 告 宋金玲,男,生于19xx年8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 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建秀与被告宋金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建秀、被告宋金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7月,宋金玲、宋占义和宋陕河合伙开办的晶鑫饰品厂因资金紧张,希望原告帮助借款。后经原告介绍,向原告的妻弟赵宗珍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2%。后三人散伙,约定该款由被告偿还,被告用以自己名义写的借条换回了原来以晶鑫饰品厂名义出具的借条。该款经原告及赵宗珍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1000元,余款推拖不还。赵宗珍家人以原告是介绍人为由,哭闹原告,要求原告还款。原告无奈,20xx年1月3日,在多位亲友见证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替被告偿还了其下欠赵宗珍的89000元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在原告起诉被告并执行到位后再付给赵宗珍。但被告至今不但不还款,还无理的称该款就应该原告偿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本付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所写借条一张;2、还款协议一份;3、赵宗珍收到89000元的收条一份;4、宋占义、宋陕河证言各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其欠赵宗珍89000元本金并取得向被告追要该款及相应利息的权利。

被告辩称,1、10万元是合伙债务,借条只是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被告与赵宗珍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原告向赵宗珍还款是原告应该偿还的,与被告无关;3、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合伙清算问题,合伙清算的争议正在另案处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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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任荣全诉李小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荣全诉李小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济民一初字第234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荣全,男。

被告李小利,女。

原、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同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xx年1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荣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6月26日,被告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林信用社贷款18000元,其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贷款。在执行过程中,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在其定期一年的存折上扣款21136元,用于归还贷款及承担其它费用。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代为归还的贷款及其它费用211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75.56元(按年息

2.25%计算一年)。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9)济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其为被告担保贷款18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诉讼费用的事实。2、济源市人民法院收据及诉讼费结算单据各一份,证明济源市人民法院从其账户扣划贷款本金18000元、诉讼费及利息2991元、执行费145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xx年6月26日,被告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林信用社贷款18000元,至20xx年6月20日到期,利率为月息9.87‰,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利息仅付至20xx年3月31日。20xx年5月21日,经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归还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8000元及利息(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6月20日按月利率9.87‰计算,自20xx年6月21日其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xx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原告标的款20991元及执行费145元,共计21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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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邓XX诉田XX、张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XX诉田XX、张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郾民初字第0055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XX。

被告田XX。

被告张XX。

原告邓XX诉被告田XX、张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xx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崔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20xx年2月,被告田XX从漯河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由原告和另外一人为其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田XX未归还借款。由于原告的工资由商业银行代发,20xx年2月份,漯河商业银行直接冻结了原告的工资,并于20xx年11月20日分13次将原告的工资14070.42元直接划走,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该笔债务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二被告所还贷款14077.19元及利息。庭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57000元及利息。

被告田XX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XX辩称:我与田XX已离婚,他贷款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8日,田XX原在漯河市城市信用社郾城办事处(现为漯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郾城支行)借款10万元,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共12月。

并由庄乐民、邓XX为其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保证。借款到期后,田XX未归还所借的款。因邓XX工作单位的工资由漯河市商业银行代发,20xx年2月20日邓XX代田XX归还借款利息14077.19元。20xx年5月21日邓XX又代田XX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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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xx年5月8日

【2009】执他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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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原告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窦x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窦x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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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97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2302室。 法定代表人边xx,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xx,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xx,女。

被告叶xx,女。

被告徐x,男。

被告徐xx,男。

原告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窦xx、叶xx、徐x、徐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志文、杨权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窦xx、叶xx、徐x、徐xx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x月x日,上海圣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旺物流)与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普陀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圣旺物流向普陀支行借款人民币180万元,月利率为6.84‰,借款期限一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xx年x月x日与普陀支行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承诺对圣旺物流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xx年8

月x日,圣旺物流作为借款人与被告窦xx、叶xx、徐x、徐xx及案外人张宪成、窦全勇、张x、上海现成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成储运”)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各反担保人承诺,对圣旺物流的债务,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责任。20xx年x月x日,被告叶xx、徐xx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反担保合同》,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3号202室(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45万元)、上海市宝山区宝城三村31号102室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75万元)抵押给原告,并且承诺原告在行使抵押权时,被告叶xx、被告徐xx主动履行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义务,保证原告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本合同的抵押期间为自借款人向抵押人履行义务的到期日起四年;被告徐x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浦五村35号602室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25万元)抵押给原告,并且承诺原告在行使抵押权时,被告徐x主动履行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义务,保证原告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本合同的抵押期间为自借款人向抵押人履行义务的到期日起四年。上述贷款发放后,圣旺物流于20xx年x月x日到期日无力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于20xx年x月x日为圣旺物流向贷款银行代偿了人民币1,830,839.72元,后圣旺物流偿还了部分代偿款,至20xx年x月x日,剩余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370,839.72元,故原告与圣旺物流、现成储运、张宪成、窦全勇、徐xx、张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20xx)浦民二(商)初字等4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圣旺物流于20xx年x月x日前给付原告代偿金本金1,370,839.72元,该款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二、圣旺物流于20xx年x月x日前给付原告代偿费用171,078.35元,该款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三、若被告圣旺物流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向原告支付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自迟延履行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每月4%的违约金;四、圣旺物流提前归还代偿款,原告免除提前归还的代偿款之违约金;五、现成储运、张宪成、窦全勇、徐xx、张x对上述条款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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