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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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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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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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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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期末作业

一、请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帮扶摔倒老人的正当性

从法律角度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道德上来看,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尊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即道德伦理与法律具有兼容性,道德上的要求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法律规定又得到道德的强力支持。像尊老这种中华民族的美德,我们就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保障老人受到尊重。尊老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尽管我国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尊老,但仍有少数人不能履行对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对老人虐待、遗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人予以法律约束。尊老不仅仅限于赡养自己的父母,而且要求人们以应有的首先感情去对待社会上所有的老人。因为老人辛勤劳动了一辈子,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人类总是一代接一代地世代相传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每个人都要经历年幼、年迈的阶段。所以,尊老既是对老人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又是继承前辈“财富”的需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老就是体现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使社会更加公平,更能体现社会的正义价值。同时使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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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法案例评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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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案例评析)

充满数学魅力的课堂

——张齐华老师《用数对确定位置》的评析

金五小学 陈 静

有幸得以观看张齐华老师的《用数对确定位置》视频教学, 睿智的课堂总能给人留下永久的印象,先是叹服于课堂中孩子们惊人的创造力,继而又被学生对规则的精准把握和精彩外延所吸引。整节课,张齐华老师把教材挖掘的特别深,并不是深的让学生摸不着边,而是让学生跳一跳,就能摘到桃子,其独特的设计,精湛的语言,深厚的功底,轻松的课堂令人折服。张老师从一年级的一维空间确定位置,到三年级的二维空间以及初、高中学的多维空间,其数学知识体系了然于胸。

一、创设情境,吸引学习兴趣

在开课时,教师以谈话开头:“今天学什么?”让出示一张照片,让学生找,哪个人最特别?让学生充分说理由,然后老师在说:“”学生自己说,到老师

(一)让学生说说自学成果。

1.今天的数学课,我们要研究什么呢?

2.学生汇报,教师引导。

设计意图:让学生能够将自己自学的成果在课堂上展示出来,并能通过学生之间的自主交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重难点。

(二)自学探究新知。

第一步:学生自学用列、行,以及数对确定位置

1.先让学生根据自学目标

(1)什么是列,什么是行?

(2)怎样确定第几列第几行?

(3)用数对怎样表示第几列第几行?

在学生小组完成后,请学生自主交流,交流时教师要有意识的对知识进行补充、规范和整理。例如学生讲到列是竖排,行是横排时,教师可以马上出示课件,并请学生上台指一指列在哪,行又在哪儿?在确定第几列第几行时,教师要引导学生要以观察者的身份进行观察。规范从哪个方向数列与行,并以教师的观察角度,让学生依次按对应的列数或行数站起来。

2.有了列与行的概念后,并在这时强调在数学中一般先说列,再说行。并让学生对比这种描

述方法和他们自己的描述,谈感受。老师再让学生说出小兰、小强的位置,教师进行板书。

3. 教学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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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吕某,男,19xx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20xx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20xx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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