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
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 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xx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20xx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属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1.企业关于清产核资立项的请示;
2.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或批复)。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三份,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