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建〔2008〕319号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 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等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补助对象,具体标准为:
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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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补助6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2.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⑴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5000元;
⑵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0000元;
⑶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5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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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5000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奖励200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奖励25000元;
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奖励30000元;
⑸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50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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