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房屋拆迁通知书

搬 迁 通 知 书

宁搬字 第 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单位)所居住的直管公房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属危险房屋,已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须立即搬迁。望在接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者,责任自负。

宁县城乡建设局

二OO 年 月 日

收执人: 送达人:

宁 搬 字 二 ○ ○ 第 号

搬 迁 通 知 书

宁搬字 第 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单位)所居住的直管公房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属危险房屋,已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须立即搬迁。望在接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者,责任自负。

宁县城乡建设局 二OO 年 月 日

收执人: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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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限期搬迁腾空房屋通知书

限期搬迁腾空房屋通知书

现根据规定,限你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区内房屋产权号为的房屋,自行向相关部门结清水、电、气、光纤、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后腾空房屋,由开发商统一拆除。到期没有按时腾空房屋的,开发商有权强行拆除,对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在开发商统一拆除前,你户不得拆除损坏被拆迁房屋所属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各种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特此通知

被拆迁户:(签字)

年 月 日

开发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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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房屋搬迁协议

房屋搬迁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在乙方居住的周边开采石料,经相关部门批准,需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 结构的住房 ,共 平方米,( )因甲方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搬迁。

二、补偿标准: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拆迁安置、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 万(¥ )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必须在30日之内搬离甲方矿山区域。甲方也应在乙方搬离矿山区域之日付清乙方补偿款。

四、在甲方付清了相关补偿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正常生产。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交当地政府一份。

甲方: 乙方(拆迁户): 法定代表(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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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房屋搬迁协议

房屋搬迁协议

甲方:太平卫生院

乙方:

为了落实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医院三户职工楼必须拆除,为了不影响三户根本利益特拟定以下协议:

1、 原综合楼调整为三户居住场所,具体位置、居住面积以协定为准。

2、 房屋进行中等程度装修。保证厨房、卫生间、卧室、客厅基本功能。

3、 乙方在20xx年3月初八进行搬迁;甲方同步改建综合楼,争取乙方在最短时间内搬回到综合楼。

4、 其它条款参照原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三户和甲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x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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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紧急搬迁通知书

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紧急搬迁通知书

由于近期连续降雨,你户房屋周围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现通知你户立即在12小时内搬迁至乡政府提供的救灾帐篷内居住,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一切经济损失自行负责。

特此通知

送达人:

收件人:

东坪乡人民政府

20xx年 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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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xx]9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实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拆迁实物安置

(一)就地就近安置。

凡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有关单位根据土地规划组织建设。安置房屋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由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实际安置面积与被拆迁居民选择面积有差异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被拆迁居民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根据安置房屋不同类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安置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多层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计算。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享受《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31号)规定的面积补贴政策,面积补贴金额从被拆迁居民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二)异地安置。

凡不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异地安置房屋,原则上按所在的补偿区域补偿面积。补偿区域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安置房屋还原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高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其他政策与就地就近安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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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房屋搬迁协议

XX镇XX景区房屋搬迁协议

甲方:万盛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XX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如下搬迁协议:

一、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

(二)房屋结构:

(三)房屋面积:

(四)房屋产权人:         共有权人:

(五)房屋性质:农村住宅

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XX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景区部分农户房屋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房屋及附构(筑)物补助标准

1、合法房屋补助标准

合法房屋补助分为合法人居房屋和合法非人居房屋进行补助。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2、附构(筑)物补助标准

附构(筑)物补助标准:见附件2、附件3。零星栽种树木花草不补偿。

3、合法房屋残值补偿

搬迁户可申请对其搬迁的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助,标准见附件1。

4、其它设施设备补助

(1)搬迁户外出购房的原安装使用的照明用电、闭路的补助,按镇政府确定的安装标准给予补助。(2)其它设施设备补助,见附件4。

(二)搬家补助标准

补助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统发,3人以下(含3人)400元/户,4人以上600元/户。

(三)人员过渡补助标准

乙方自行找房过渡安置周转,属于安置补助对象(在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800元补助费。

(四)提前搬家奖励费

根据搬迁工作要求,在20##年11月15日前签订的协议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20##年11月16日—20日签订协议,按500元/户进行奖励,20##年11月20日后签订协议的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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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建〔2008〕319号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 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等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补助对象,具体标准为:

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00

1

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补助6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2.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⑴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5000元;

⑵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0000元;

⑶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5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2

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5000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奖励200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奖励25000元;

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奖励30000元;

⑸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50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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