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标准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大道128号,负责人:冯耀平,系公司经理。 因原告廖水娇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5021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CK5021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6、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没有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无法核实被扶养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抚养人的人数,待核实之后再行确定。

7、鉴定费、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答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请法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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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答辩状-鄂州保险合同案

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被答辩人:洪金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详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与《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商业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说明,已经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是在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基础上与答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以上两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并履行。

二、交强险条款与商业险条款均约定了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理赔时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被答辩人应当先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答辩人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交强险条款与商业险条款均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根据该约定,被答辩人在向答辩人申请保险理赔时,应当先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如果,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答辩人提供过以上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并未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依法行使了自己享有的顺序履行抗辩权。

三、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投保的车辆给第三者和车上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有重新核定的权利,被答辩人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赔偿协议,并不能对答辩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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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黎仕武,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社区。电话:131xxxxxxxx1,189xxxxxxxx。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茶山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答辩: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茶山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茶山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

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20xx年x月x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旺茶山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20xx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20xx年x月x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方旺茶山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20xx年x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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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9xx年x月x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xx年x月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5@p换取。20xx年x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xx年x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xx年x月x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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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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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担保人)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担保人) (担保人全称):

根据 借款合同(协议)及项下 号借款借据, (借款人)贵方向我公司借款本金(大写) 元。由于出现合同约定 原因,借款人已构成违约,贷款提前到期,至年月日止,借款人欠我公司贷款本金(大写) 元及相应利息尚未归还.该笔贷款由贵方提供担保,请贵方接到通知后按 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特此通知 (盖章)

日期:年月日

……………………………………………………………………………

确认书

上述《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已收悉,我方对上述内容无异议,并承诺按照 担保合同(协议)和《贷款到期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义务。 (签章)

日期: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贷款人和担保人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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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上 诉 答 辩 状(交通事故)1

答辩人(被上诉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4)****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    对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欠妥问题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依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审理终结后,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正当、合法。其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上诉人诉称的规定。本案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首先不应适用《刑诉法》,再者《刑诉法》仅在第一百零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予以了规定,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并规定,即《刑诉法》不适用于本案的审理且该法也未规定本案一审程序应当中止审理。

(2)、本案的审理不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牵连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但当同一法律事实牵涉的两种法律关系之间虽然存在交叉或关联,但两者不存在判决结果上的依赖关系,则可以同时审理,不必刑事优先。《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应中止审理的六种情形于第一百五十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受刑事审判影响,不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因此上诉人诉求无法律依据。

二、对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问题

1、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该案中,肇事驾驶员蔡高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驾驶员已受到处罚时,就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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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担保公司人事制度

深圳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人事制度(暂行)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二、人事管理权限及职责

1、董事长决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2、总经理负责拟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对副总经理的任免提出意见,决定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任免及晋级,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人员的任免及晋级提出意见。

3、行政部权限及职责:

(1)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2)负责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3)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4)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5)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6)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7)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8)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三、人事聘任

1、总经理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员需求计划交行政部执行办理。

2、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发展需要提出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交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行政部对批准后的人员增补计划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有限考虑公司内部调整,从其他部门岗位吸收适合人才,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现有人员的潜力。

(2)进行对外招聘工作。

4、行政部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求职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行政部进行初试。

(2)初试合格后,由行政部门安排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复试。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总经理面试通过。

(4)最终经过审核合格的,由行政部门通知到岗,并办理入职手续。

四、员工报到

1、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行政部报到,并以其向行政部报到的日期为起薪日期,行政部应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期一般为三个月。

2、新员工报到当天须携带: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承诺书,医院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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