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大道128号,负责人:冯耀平,系公司经理。 因原告廖水娇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5021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CK5021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6、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没有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无法核实被扶养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抚养人的人数,待核实之后再行确定。
7、鉴定费、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答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请法庭予以支持。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