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旺诉请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
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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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豫法行终字第00127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国旺。
上诉人魏国旺诉请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一案,魏国旺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国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11月10日,安阳市教育局就魏国旺上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查意见为:1、学校发给其子旧书属实,经协调,学校退给魏国旺80元书费;2、乱收费不属实;3、安阳县教育体育局安教信字[2001]7号文件与魏国旺有家不能回、其子有学不能上等问题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魏国旺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xx年2月19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维持安阳市教育局的复查意见。魏国旺仍不服,认为复核意见未召开听证会,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安阳市人民政府20xx年2月19日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是安阳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部门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就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魏国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魏国旺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安阳县教育体育局和安阳市
教育局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有问题,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公正进行,而安阳市人民政府却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作为行为。(二)安阳县辛村乡郝伍级村学校在19xx年存在乱收费和为学生发旧书的问题,上诉人反映到安阳县教育体育局,有关人员作伪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安阳县教育体育局没有依法办理上诉人的信访事项,弄虚作假作出安教信字[2001]7号文件,该文件应当予以废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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