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公 证 书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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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xx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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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

[20请输入年号]请输入字内容字请输入文号号 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时间: 年 月 日出生,住请输入详 细地址。

被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出生年、月、日出生,请输入去世年、月、日死于请输入去世详细地址。

查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是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的请输入称谓,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死后遗留财产情况如下:

(1)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2)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3)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以上遗产,依法应由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继承。特此证明。

输入公证处名称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20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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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继承房产证明

证 明

兹有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 社 号村民 (性别: ,身份证号: ),由于 的 于 年 月 日逝世,留下位于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 社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字第 ,用地面积

为: 。现在 自愿提出将其

的 平方米继承到自己名下。并且

达成协议,

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的

平方米由 继承。

特此证明!

全安镇吼冲村村民委员会

20xx年 月 日 2014

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与 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 内江全安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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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房屋继承证明书

房屋继承证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现有位于 住宅地一处,(写清楚房屋的结构。面积,房产证号码等)。

本人共有子女 人,经全体人员协商,同意将原来旧宅处房产(房产证号码)由第 子姓名 身份证号码 。独自继承,其他子女对此持支持态度。

特立此证书以证明情况。

房屋产权人签名:

接受房屋继承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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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财产继承公证书

财产继承公证书

(XXXX)焦顺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在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XXX的妻子X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X和女儿XXX。XXX自XXX死亡后未再婚。X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X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X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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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房产继承证明

房产继承证明

原老宅(杨店村柴东组)六间房产是父亲(毛系苏已去世)盖的。三间主屋是给毛林的,(父亲在世时口头遗嘱)二间过道是毛林自己盖的。西面的三间边屋是母亲的。(现已经拆迁了40平方米)现在母亲把三间边屋给毛林继承,毛林负责母亲住房,一直到去世,老宅的所有房子土地赔偿款,及现已按置在梦溪三期的49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都归毛林所有。其他兄弟不得来分割财产。

特此证明!

产据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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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财产继承——证明无私生子

财产继承——证明无私生子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有个很简单的解决方案:1.若是需要在银行等机构取得遗产,可以在相关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不含私生子证明),留备取款记录(相当于合同一式三份,银行一份、取继承人一份、民政局一份)。当有纠纷发生时,银行(或同等性质机构)可以依据其留备凭证摆脱纠纷。若存在私生子,其私生子只需到银行开具相关证明以及复印件就可以参与财产纠纷的争夺,当然还需要有证明其是私生子(并有相关继承权的依据)的客观证明。2.对于房屋(或其它固定资产)继承,公证处只需增加一条,若存在私生子并能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在产生财产纠纷时,当私生子证明有效,则按照当时继承财产的数额进行(按当时的平均市价计算)相应的等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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