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马成律师团介入何某受贿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马成律师团介入何某受贿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何某系深圳A有限责任公司(国企)销售部经理,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何某利用其担任深圳A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深圳S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某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家具购销业务中,销售给S股份有限公司家具共计1979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于20xx年年初、清明节以及20xx年12月收取家具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共计3.5万元。20xx年案发后,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xx年5月1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深圳某家具销售公司总经理贿赂款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故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犯罪嫌疑人何某在被取保候审后,通过网络搜索到马成律师团专业刑事辩护网,了解到马成律师团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且团队首席大律师马成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内刑事诉讼部主任,刑辩经验丰富,团队成功办理过无数无罪、减刑案件,遂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其受贿案的辩护人。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何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及时全面查阅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马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建议不起诉书面法律意见书,辩护观点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何某受贿数额3.5万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小,且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何某已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收受贿赂的问题,并向公司纪委上缴3.5万元。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情节。

2、犯罪嫌疑人何某主动到检察院接受审查,没有逃跑和回避调查,属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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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法诉讼原抚顺特钢董事长张玉颖受贿罪辩护词

原抚顺特钢董事长张玉颖受贿罪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玉颖的委托,分别指派张清明律师、韩嘉毅律师担任被告人张玉颖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参加了庭审活动。现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受贿罪

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查实;对于一些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对部分案件的定性持有异议。为了更清晰表明辩护人的观点,这里首先结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情况谈一谈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以便在具体谈及每一起案情时更加简单清楚。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此罪名的规定,表述上看较为简单,理解上好象也不是很难,但是由于个案情况越来越复杂,逐渐的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案件难以判断、难以定性。司法实践中、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客观方面的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比如说:

1、收受他人财物,不作为、相反作为或没有证据表明作为时,行贿人确有得到利益结果时,如何认定的问题。即有没有不作为为他人谋利的情况。 单纯从立法方面看规定的非常清楚,既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具体实践中情况就复杂了,简单的情况如:希望同钢厂做生意,但没有证据表明曾帮了忙(没管),甚至都不知道时,不能认定是受贿行为;复杂的是职务任免、投资决策等过程中给予帮助的请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的情况,此时可能有许多情况:积极争取的、同意或不反对大家意见的、提出反对意见但无效的、甚至有特殊情况临时出去没参加会议的,实际上是水到渠成无须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况,等等多种可能。这时就要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谋利情节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认定,并不是只要收钱了,只要有请托事项得以实现的结果一律按受贿定性。本案中大部分的情况是在是否谋利方面的证据不足,既没有证据证明是积极争取、还是其他情况,而事实上确实存在上述几种可能的情况。此时我们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原则、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不能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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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诉讼法关于受贿罪案例的分析

案情介绍:

时某在鲁某处存款1.2亿无法要回,时某找公安局长帮其要钱,局长安排祝某(民警)给鲁某施加压力,鲁某通知家人和有关人员筹得300万还时某,时某给局长30万,问依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和20xx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分析:

我认为公安局长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祝某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公安局长构成受贿罪,祝某不构成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安局长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对主体的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安局长符合这一主体条件。

对客体的认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中公安局长利用职权行使其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滥用职权的客体条件。

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公安局长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故意实施了扰乱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权所形成的优势超越职权去安排民警祝某给鲁某施加压力。但是公安局长的行为并非致使鲁某遭受重大的财

产损失。

对客观方面的认定。客观方面公安局长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超越职权安排了民警祝某去给鲁某施加压力,使得鲁某还时某欠款,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虽然鲁某最后迫于压力而通知家人和有关人员筹得300万还时某,但是该结果并非是鲁某的财产和利益的重大损失。因为,鲁某之前持有时某1.5亿的存款,该存款的所有人为时某,后由于鲁某自身原因而无法偿还时某。因而,鲁某此时筹得300万偿还时某并不能认定为鲁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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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刑法诉讼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 “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并非为国家所有,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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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报道引起网民热议。

“原××市××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报道引起网民热议。

报道称,原××市××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妻子黄某亦被××市××局××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区看守所。接近××家属的消息人士指出,唐于6月x日被调查组带走。20xx年x月x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为××市××局副局长。在此之前,××担任××市××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市20xx年x月x日召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总结表彰大会上,××被记一等功。

截至9月x日6时,《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家国内媒体转载相关报道,网民评论300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境内微博客网站中有相关信息10余条,网民评论200余条。

网民观点归纳如下:

大多数网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什么背景,居什么位置,只要犯法和庶民同罪。虽然××是打黑功臣,为××社会的安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触犯了法律一样会得到惩罚,否则将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希望他能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也有部分网民认为打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定要将打黑进行到底,才能保护老百姓的安全,维护好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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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受贿罪会被判死刑吗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受贿罪会被判死刑吗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摘要:受贿罪会被判死刑吗?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岳阳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阅读: 网友咨询:

叔叔是一个单位的高层管理者,但是他却因受贿被捕了,而且他受贿的金额还不小,会不会被判死刑呢?受贿罪是怎么判刑的呢?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网律师解答:受贿罪会被判死刑吗?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延伸阅读】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4、根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刑事审判中统一法律适用及规范法律文书写作意见7、受贿数额早10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的,无索贿情节,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适用缓刑;受贿数额在3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无索贿情节且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且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也可适用缓刑。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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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司法辩论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检察员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林*盗窃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所述内容与公诉书控告一致,现在我发表公诉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经依法查明,被告人林*,男,无业,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20xx年x月x日得知金成超市刚采购了一批高档电脑,于是准备趁夜间前往金成超市盗窃,当天晚上12时许,林*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金成超市,将车停在超市围墙外,并从通风口处撬开铁栏杆进入超市电脑仓库,在找到超市购买的联想电脑后,林*通过通风口将电脑搬到自己的车上藏好,在又一次进入盗窃电脑时被值班的保安抓获,随后,保安在林*的带领下查获的被藏好的三台电脑,经鉴定价值共计三万元,本案中,被告人林*共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前一次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超市对被窃的三台电脑时区控制,故前一次盗窃行为完整,林*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后一次盗窃行为中,被告人林*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外力因素被阻止,构成盗窃未遂。

二:被告人林*的作案行为

(1)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林*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在得知金成超市刚到一批高档电脑后,便心生窃念,意欲行窃,并于夜间前往金成超市盗窃这批电脑。

(2) 从客观上看,被告人林*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这次盗窃案中,林*共实施了两个盗窃行为,系连续犯。

据此可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林*盗窃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以及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可知,被告人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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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的要求及检察院工作安排,凡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需遵循下列程序:

一、行贿档案查询时间定为工作日上午;

二、申请查询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贿查询书面申请(单位申请或个人申请各一份);

2.行贿查询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授权人(参与人)、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招标公告信息(显示招标人及标段信息);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章后交本院留存。

三、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地址:

郑州市博颂路18号,预防局办公室(408),

联系电话:67151877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将于×年×月×日参加×××单位×××项目投标工作。×××(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授权人),×××(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该项目的查询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及招标代理单位要求,向贵院查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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