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团介入何某受贿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何某系深圳A有限责任公司(国企)销售部经理,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何某利用其担任深圳A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深圳S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某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家具购销业务中,销售给S股份有限公司家具共计1979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于20xx年年初、清明节以及20xx年12月收取家具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共计3.5万元。20xx年案发后,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xx年5月1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深圳某家具销售公司总经理贿赂款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故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犯罪嫌疑人何某在被取保候审后,通过网络搜索到马成律师团专业刑事辩护网,了解到马成律师团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且团队首席大律师马成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内刑事诉讼部主任,刑辩经验丰富,团队成功办理过无数无罪、减刑案件,遂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其受贿案的辩护人。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何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及时全面查阅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马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建议不起诉书面法律意见书,辩护观点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何某受贿数额3.5万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小,且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何某已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收受贿赂的问题,并向公司纪委上缴3.5万元。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情节。
2、犯罪嫌疑人何某主动到检察院接受审查,没有逃跑和回避调查,属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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