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诉状范本(撤销房产证

起 诉 状

原告:王X,女,19xx年 月 日出生,现住XX市XXX街 号 单元,XXX市XX单位工作,电话:

被告:XX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XX市府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

第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XX日生,住XX市XX区XX街X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XX颁发的位于XX市XX街XX小区X幢X单元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F201100XX)。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刘XX均系原XX市XX单位职工,夫妻关系。20xx年12月第三人XX市XX单位以家庭为单位为原告及第三人刘XX分配到位于XX市XX街南小区X幢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20xx年年初,原告听闻第三人XX市XX局已为职工统一办理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遂向第三人刘XX索要查看,但遭到拒绝。原告随即向XX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查看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情况,才发现第三人刘XX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XX一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为刘XX单独所有,房产共有人信息一栏中登记为“离异”。第三人

刘XX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

权益。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所有权登

记信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

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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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起诉状(撤销网签合同)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 身份证号:

居住地: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 区 路 户 商品房一处。合同签订后,由于无法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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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起诉人何建英要求撤销协议一案

起诉人何建英要求撤销协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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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旬民初字第282号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何建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

20xx年2月4日,本院收到何建英的起诉状,要求撤销19xx年起诉人之夫范良海与被起诉人李明新所签的换地协议;要求被起诉人李明新返还起诉人位于上河的承包地,并赔偿起诉人损失壹万元整。

起诉人称19xx年起诉人拆除旧房翻盖新房,并准备从第二层伸出宽一米、长约六米阳台时,遭到被起诉人的阻拦,被起诉人当时声称起诉人阳台占地面积属其所有,要求起诉人以自己在上河的承包地交换才准许起诉人修建阳台。起诉人丈夫范良海当时并不清楚该地权属,为了能顺利建房,只有忍痛在被起诉人拟好的换地协议上签字,同意将上河的承包地与被起诉人的约6平方米的土地交换。

20xx年7月,起诉人经多方打听与邻居向福根的后代联系,才得知自己19xx年盖房修阳台所占的土地在19xx年就已由旬阳县人民政府分配确权在自己丈夫的父亲范明虎名下。20xx年9月,起诉人丈夫之兄周启荣将19xx年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范明虎、周翠莲、周启荣、范金女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拿出,起诉人才知道自己盖房修阳台所占土地属自己所有,而且自己房南边的院场也是自己和向福根等的公共院场,与被起诉人毫无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何建英就同一事实已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旬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10月20日作出(2008)旬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建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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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侯青山诉王信开、第三人王得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青山诉王信开、第三人王得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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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林民郊初字第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青山,男。

被告王信开,男。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得地,女。

委托代理人卢广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青山诉被告王信开、第三人王得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青山、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来吉以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卢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4月15日,被告王信开向我借款16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偿还。但被告王信开在借款发生后,向我表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迟迟不履行债务,相反,却于20xx年6月18日将其位于龙安中路480号院5号楼1单元101号处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女儿王得地。20xx年4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债务,我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xx年10月22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十日内偿还我欠款16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王信开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告无执行能力,执行困难,直至此时,我才发现被告已于借款发生后将其名下龙安中路480院5号楼1单元101号处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王得地。被告王信开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使我的债权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严重侵害 了我的合法权益,导致我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制止被告王信开恶意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维护我的合法债权,使法院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特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王信开向第三人王得地转让位于龙安中路480(庭审中变更为430)院5号楼1单元101号的房产行为。判令被告王信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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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文明,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汉族,生于 19xx年12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王淑芬,女,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汉族,生于 19xx年10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张贤浩,男,身份证号码:50022620xx0510357x,汉族,生于 20xx年5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张逸豪,男,身份证号码:50022620xx0123223x,汉族,生于 20xx年1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八角井村1组90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刘有东,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5,汉族,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重庆市铜梁县华兴镇种福街1号。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佑容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五号楼5108号 邮编:400054 电话:156xxxxxxxx

被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荣学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4-1-5号,邮编:40080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17660元;(暂按20xx年度计);

二、判令被告将摩托车修复。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代理费4000元;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文明、王淑芬系本案受害人张俊之父母,原告张贤浩系受害人张俊之养子,原告张逸豪系受害人张俊之亲生子。[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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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起诉状(开发商违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等83名恒辉阁小区业主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01号--184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397833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某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淮海路88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897833XXXX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号

邮编:20xx18021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林路1063号一单元

邮编:20xx18021

电话:1397720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八一路293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472432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虹桥路99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875693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一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

2.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二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至20xx年间,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建造的“恒辉阁”房产对外预售。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百分之五十。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签订和同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业主有权退房;业主退房时,开发商除如数退还预祝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外,还应按付房款百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

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款价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们入住后才得知,拟建的恒辉阁二期房离一期房的间距,从原来约定的50米缩小为30.4米。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图,现实的是小区平面布局,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尽管平面示意图未附属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但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示意图中明确注明恒辉阁一期房为点式高层建筑,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却在恒辉阁二期施工中,改成了板式建筑,使得恒辉阁一期房与二期房之间的间距缩小至30.4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属于违约行为。在交涉中,开发商提到规划是经过市计委批准同意,市计委表示,变更计划是由开发商先行提出的,并不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变更。这更证实了,是开发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变更了小区的规划。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得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看,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及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xx年x月x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房顶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发商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规划和设计,也是开发商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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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香港公司国内起诉的主体文件授权书诉状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国内起诉的主体文件授权书诉状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参与国内经贸活动越来越多,随之涉及到香港公司诉讼也随之增多。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本文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公证认证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

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

2、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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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彩总结:各章撤销权时效的归纳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彩总结:各章撤销权时效的归纳 撤销权的时效规定很多,在这里按章节归纳如下:

(1)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第六章,①企业破产中,债务人企业有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②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第九章,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第九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十章,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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