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于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如多少级以上的地震、多少级以上持续多少天的大风等。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如果工程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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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例1 买卖双方除履行付款义务外, 因以下事由造成买卖任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延误的, 买卖任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所致超出买卖任一方力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发生, 及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包括不影响前述事由的一般情况; 天灾,罢工,火灾,洪水,材料损毁; 事故, 恶劣天气所致无法履行义务或造成义务履行延误; 海难, 禁运, 事故, 政府当局公布的限制规定(包括配给, 优先事项, 征用, 报价和价格控制等等)造成义务无法履行或义务履行延误.

Neither seller nor buyer shall be liable in damages or otherwise for any failure or delay in performance of any obligation hereunder other th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where such failure or delays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being any event, occurrence of circumstance reasonably beyond the contral of that party, inclu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failure or del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cts of god, strikes, fires, floods destruction of the material, delays of carriers due to breakdown or adverse weather, perils of the sea, embargoes, accident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including allocations, priorities, requisitions, quotas and price contr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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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xx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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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新闻时间:2014-12-31 来源:桂造价〔2014〕48号 作者: 字数:815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区每年均遭受台风灾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灾后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不可抗力台风的确认:不可抗力台风等级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 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按不可抗力规定计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二)不可抗力台风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本身、基坑抽水、服务于工程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围挡等)的损失、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具体内容详见费用定额规定)和施工设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台风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清理、修复工程和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看管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台风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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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6.货物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八章 货物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一、填空题

1.不可抗力事故就其起因而论,可分为以下几种:和

政治原因 。

2.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种是 解除合同 。

3.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议的方式有调解 、 仲裁 和诉讼 等。

4.在国际贸易中,仲裁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另一种是。

P93页

二、单项选择题

1.交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是

( )。

A.争议 B.违约

C.索赔 D.理赔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30天内索赔”。这种索赔

期限是( )。

A.法定索赔期限 B.约定索赔期限

C.固定索赔期限 D.变动索赔期限

3.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天内

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天

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内

D.货物装上船后××天内

4.合同和法律规定,是索赔时的( )。

A.事实依据 B.法律依据

C.违约证据 D.违约事实

5.诉讼与仲裁的相同点是( )。

A.二者审理案件的机构性质相同

B.二者审理制度相同

C.二者均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

D.二者审理的依据相同

6.以仲裁方式解决交易双方争议的必要条件是( )。

A.交易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B.交易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

C.交易双方当事人订有意向书

D.交易双方当事人订有交易协议。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 )。

A.官方性常设仲裁机构 B.民间性常设仲裁

C.官方性临时仲裁机构 D.民间性临时仲裁机构

8.多数国家都认定仲裁裁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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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习题

一、填空题

1、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这种情况称为________。

2、仲裁的特点可归结为管辖权的非强制性,仲裁的________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3、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________、诉讼。

4、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 。

5、外贸业务中通常所讲的不可抗力在英美法上称为合同落空,在大陆法上称为 。

6、我国进出口公司在外贸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时主要有三种形式:在中国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仲裁、 。

7、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公证鉴定、监督管理。

8、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 。

9、复验期限规定越长,卖方承担的风险就越。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法定索赔期为 。

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

1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有 和延期履行。

13、仲裁裁决没有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应该 。

14、如果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胜诉方可以向 申请强制执行。

15、申请仲裁前,争议的双方必须订立 ,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单选题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区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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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年报关员索赔、不可抗力和促裁考试试题

报关员索赔、不可抗力和促裁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在买卖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商检时间和地点规定有几种方法,在我国外贸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 )。

A 出口国检验

B 进口国检验

C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D 目的港检验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某年x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规定当年10~12月交货,后因10月份以后价格猛涨,外贸公司因高亏不能出口,查8月份产地曾发生严重水灾,货源受损。因此,( )。

A 我方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

B 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

C 只要本省贸促会能出具不可抗力证书,我方可以免除责任

D 可否免除责任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二、多选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2.0分,共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为( )。

A 解除合同

B 延期履行合同

C 主张损害赔偿

D 主张违约金赔偿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第2题

下列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有( )。

A 洪水

B 战争

C 能源危机引起的石油价格暴涨

D 政府禁令

E 罢工

【正确答案】:A,B,D,E

【本题分数】:2.0分

三、判断题(本大题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请对下列各题做出判断,“√”表示正确,“X”表示不正确。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答案对应的选项框涂黑。) 第1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负责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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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律师诉讼风险代理协议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诉讼风险代理协议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庄龙平徐芙蓉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20xx年x月,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船舶设计院”)因赔偿纠纷被上海市黄浦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船舶设计院为此与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弘正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由弘正所指派其所内律师代理该案。协议约定以商业网点的诉讼标的为计费基数,并以胜诉率确定代理费金额。协议另约定,船舶设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所协商一致,否则以案件诉讼标的的15%赔偿弘正所经济损失。后在上述案件审理中,船舶设计院在未与弘正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独与商业网点达成调解协议。嗣后船舶设计院按照调解达成的标的及相关费率约定支付弘正所代理费共计145,000元。而弘正所认为船舶设计院应按照代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2,090,000元的15%支付代理费,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船舶设计院支付不足部分168,500元。

【审判】

原审黄浦法院认为,船舶设计院决定与对方当事人调解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该处分不可能侵犯到作为代理人的弘正所的利益。即使该处分的结果存在影响弘正所收费额的可能,但在权利的平衡下,代理人也无理由要求被代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或因此要求被代理人赔偿代理费。法律服务合同中诸如调解等需与代理人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金额赔偿经济损失的条款,系对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对弘正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弘正所不服上诉,称即使船舶设计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接受调解,但接受调解并不构成船舶设计院可以不赔偿弘正所代理费的理由,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依法改判。船舶设计研究院答辩称,双方的协议限制了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处分权,相应的协议条款应为无效,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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