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 …… 余下全文

篇二 :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文 献 综 述

浅析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学生姓名:XXX

学 号:XXX

指导老师:XXX

专 业: 法 学

专业代码:XX

年 级: 08 级

20XX年9月15日

浅析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摘要: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关键字:刑法 强奸案件 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趋势

  贞操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中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是性行为和性利益自我支配的权利,是对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因此,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势在必行。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 …… 余下全文

篇三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附表一)

漳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文 献 综 述

题 目: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姓 名: XXX

学 号: XXX

系 别: 政法系

专 业: 法律

年 级: 08级

指导教师: XXX

2012 年 03 月 07 日

…… …… 余下全文

篇四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的写作基本要求

关于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强化法学专业学生搜集文献资料的能力,熟悉法学专业文献资料查找和资料积累方法,提高对文献资料的归纳、分析、综合运用能力,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法学院明确要求从2003级学生毕业论文开始实施文献综述写作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献综述的写作,现将文献综述写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的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

二、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注意事项

1.要围绕毕业论文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

2.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可以按文献与毕业论文主题的关系由远而近进行综述,也可以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

3.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不要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能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

4.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衬托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

5.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资料数据应注明出处,不要含糊不清。

6.文献综述最后要有简要总结,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

7.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所毕业论文(设计)研究问题直接相关。

8.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教科书或其他书籍。至于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广播、通俗杂志中的文章,一些数据、事实可以引用,但其中的观点不能作为论证问题的依据。

…… …… 余下全文

篇五 :文献综述正文范例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全面

《文献综述》写作规范(试行)

一、写作文献综述的总体要求

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地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

法学院本科生在毕业论文选题确定后,除传统研究论文写作形式外,可以围绕毕业论文选题查找相关文献资料,以文献综述的形式提交研究成果代替传统研究论文,文献综述(论文)的答辩稿和终稿应当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参考文献、致谢词等几部分,各部分的排版格式与法学院规定的普通论文排版格式一样,正文字数8000字以上。

二、文献综述的正文结构内容

文献综述主要用以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研究动态、研究进展、发展方向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体和总结。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即立题依据和综述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引言不宜过长,文句要简练、重点突出。

主体部分。文献综述的主体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是对全文主题的简明扼要的总结,包括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进行必要的评述,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

三、撰写文献综述的注意事项

1、文献综述的论文标题一般采用“主题词+文献研究综述”或“主题词+理论研究综述”等形式命题。

2、文献综述要围绕毕业论文选题对相关文献中的各种学术观点进行全面介绍、重点引用,并进行必要的比较分析,切忌教科书式地将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考贝式地汇总陈述。

…… …… 余下全文

篇六 :20xx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2016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第1篇: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 …… 余下全文

篇七 :“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 文献综述

“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

文献综述

一、研究现状整理与回顾

“人肉搜索”的起因于一起事件,因在雅虎、百度等传统搜索引擎上搜索不到明确答案,于是动员更多的社会群体一起来寻找答案,“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既可以搜索物、事,也可以搜索人,但也由此也产生了最大的争议,就是搜索“人”。当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包括地址、照片、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都会无处遁形。“人肉搜索”最初只是网民互相提供信息的方式,时至当下,已经迅速演变成为一种网民对社会上“不道德”或“看不惯”的人与事的调查与道德审判。

复旦大学社会教授余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做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也指出“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我们没个人都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人肉搜索”不能在虚拟的环境下充当正义的警察审判现实生活中的人。那么,“人肉搜索”是一种道德审判,滥用私刑的暴力行为呢?还是网民实现公正、公平的的网络正义呢?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周建军认为“近年来,‘人肉搜索’显示了其独有的强大威力。例如,现已被绳之以法的抽天价烟、戴天价表的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长周久耕,正是因为遭到‘人肉搜索’才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而落马。然而,‘人肉搜索’好似一把双刃剑,一旦被网友滥用,就将如脱缰的野马,与暴力无异,危害无穷。‘人肉搜索’调动起舆论的力量、群体的力量,对个人施加压力,对组织施加压力,对社会施加压力,最终,这些压力都要聚焦在搜索对象身上。目前,由于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少网民忽略了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这一原则,‘人肉搜索’渐渐从人们维护正义的武器变成了一些网民仅仅用来消遣的道具,甚至于成为某些想成名的人利用的方式,其搜索形式和方法渐渐变得简单和广泛,以至于人肉搜索变得泛滥而不合理,甚至渐渐超出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人肉搜索”,有好的方面也有不好的方面。其对规范社会公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震慑一些做了坏事的人,但过度地侵犯了个人的隐私,也有被某些存心不良的人利用的事情发生。对于“人肉搜索”非暴力持支持观点的许多网友认为“网络环境比较宽松,体现的是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观点。”“有些‘人肉搜索’可能不合法,但从道义上说有‘一定道理’。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网络就是一个信息咨询平台,大家提供信息,共享信息。“人肉搜索”,就是网络一大特色。

…… …… 余下全文

篇八 :毕业论文之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之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之文献综述

题 目: 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院系名称: 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F1205班 学生姓名: 康 安 学 号: 201222010512 指导教师: 朱 静 教师职称: 讲 师

20xx年1月6日

文献综述

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一、查阅资料概况

近几年,对于信用征信中个人权益保护问题,学界以及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持续关注和讨论,而随着各种有违诚信的事件不断出现,最近的就有“瘦肉精”、“达芬奇家居”、“味千拉面‘骨汤门’”、“血燕”事件,以及“诈捐门”、学历造价,不一而足。对此,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法治建设的经验,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在这个层面上理解信用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这个“契约”,我们可以把这个契约看成是狭义的经济合同,小到两个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大到两个国家之间的数以亿元计的债务;也可以看成是广义的社会契约,比如你和你的父母之间的契约关系,你的父母有抚养你成人的义务,你也有赡养你的父母的义务。二是这个“契约”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是构成法律上的信用的必要条件,那就是非即时交割。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同时进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信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才会出现信用。 征信一词的意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征信的狭义意思是指对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就是直接针对他人的;信征的广义是指除了对调查情况的信用评估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求取别人给自己的信用评级。我们平常所说的征信即为狭义信征,就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个人、企业对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使用等的行为,本文主要使用的也是征信的狭义部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二零零九年十月份对社会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款的司法解析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中就涉及到,征信业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搜集法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等的活动,并且对外部提供相应的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的业务报告。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