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问题
一、保险公司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一)肇事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在道路交通是诉讼中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与肇事车方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为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也硬性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为受害人。
(二)受害人在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下,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理性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总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xx元。
三、交强险对于本车同乘人员赔付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赔付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四、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赔付范围
《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停气、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例如车辆贬损费是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从条款本意分析,交强险赔偿的财产损失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多为衣物、眼镜、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以上损失的总额一半不会超过20xx元。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