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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 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AA7318006-2013-003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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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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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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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动
公
开
文
本 产生日期 2013-12-05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3]217号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信 息 内 容
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
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