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作者:高树勇 桂书立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xx年第04期
一句话导读
鉴于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重要性,本文结合检察实践,介绍“事实认定类”、“法律适用类”、“涉检访类”案件以及“批准逮捕”、“撤诉”和“抗诉”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办案人汇报材料时,能否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直接关系到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关系到最大程度的避免“直接言辞”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制约,维护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科学性,可见,掌握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至关重要。
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虽然对其内容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案件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含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说明的情况、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由于每个案件争议点不同。汇报的侧重点自然也不相同,但就某一类案子,其汇报方法有共同之处,就案件认定本身而言,可以分为“事实认定类”、“法律适用类”和“涉检访类”案件。因此,掌握不同类型案件的汇报方法对于提高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质量至关重要。
一、“事实认定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方法
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基石。而要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就要一定依据证据标准进行认定。因此,“事实认定类”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就要紧紧围绕证据规则进行。具体而言。重点汇报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证据来源方面的事实。包括反映证据提供者的能力和知识及证据提供者的身份和动机的事实。
第二,关于能够证实证据内容可信度的事实。包括反映证据内容可能性的事实,例如直接证人怎么听到或看到案件经过的事实;反映证据内容一致性的事实,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不同次的供述或证言和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基本一致或者相互印证的供述或证言;反映证据内容合理性的事实及反映证据内容详细性的事实,即汇报案件关键环节尽可能的细节。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