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民×字第××号

本院××××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写明民事××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 …… 余下全文

篇二 :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9

(××××)×民×字第××号

本院××××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写明民事××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 …… 余下全文

篇三 :贾光因诉叶夏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补正裁定书

贾光因诉叶夏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补正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老民初字第103号

民事裁定书

本院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对原告(反诉被告)贾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叶某某返还财产一案作出的(2010)老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老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中的“10月20日”系笔误,应将“10月20日”补正为11月5日。

审判长 卫宏战

审判员 李 宣

审判员 王维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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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王海芹诉王岩辉债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补正裁定

王海芹诉王岩辉债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补正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西民一初字第33号

民事裁定书

本院20xx年2月16日对王海芹诉王岩辉债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西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8行显示公平应为显失公平。

审判员 王正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庞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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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裁定书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决议的

本项所指的“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旨在通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条款(又叫解决争议的条款)。“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旨在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如果仲裁机构在本项所列情形下行使了仲裁权,则有利于当事人自愿原则。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根据我国涉外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收案后,仲裁委员会应通知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涉外仲裁规则中还规定,被申请人有答辩的权利,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

备,应即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表明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被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程序就不合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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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法诉讼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01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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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桑宏石、桑翁兴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桑宏石、桑翁兴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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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新密执异字第561号

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桑宏石,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

异议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桑翁兴,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

桑宏石、桑翁兴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书克,偃师市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韩卫锋,男。

被执行人韩福生,男。

被执行人偃师市盈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原法定代表人桑宏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韩卫锋诉韩福生、偃师市盈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新密执字第5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桑宏石、桑翁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桑宏石、桑翁兴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桑宏石、桑翁兴称:请求依法撤销(20xx)新密执字第561-1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对二人的执行。其理由是:一、(20xx)新密执字第561-1号执行裁定书,对执行案由表述不清,也没有明确谁是主要赔偿责任方,谁是连带责任方;二、该裁定书缺少对当事人救济途径的表述,即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时,法院应当告知的权利;三、裁定书中裁定追加二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明显是把有限公司的赔偿,无根据地扩张为股东的无限赔偿;四、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是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的合伙

人,法院无权追加二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五、该裁定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之规定属法律适用错误,该条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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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孙营申请复议南召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营申请复议南召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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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南中执复字第3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孙营

被执行人 张丽

申请复议人孙营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下称南召法院)(20xx)南城民初字第91-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召法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裁定书送达手续完善,并张贴了封条,符合法律规定。我院查封手续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张丽在明知自己的房产已被两个法院同时查封后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征得异议人和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也不评估就将房屋抵偿给一方债权人,是有意逃避另一案件的执行,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复议人孙营称,1、南召法院(20xx)南城民初字第91-0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20xx)南城区初字第39号裁定书违法毫无事实根据,是错误的。(20xx)南城区初字第39号裁定是由申请人申请,南召法院依法作出的,并无违法之处。2、南召法院(20xx)南城民初字第91-0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张丽在明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不评估房屋就抵给另一方债权人,是有意逃避另一案件的执行同样是错误的。张丽欠申请人十五万元,在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张丽将房屋抵偿给申请人,根据当时的房屋价值,尚不能完全冲抵张丽欠申请人的款项,因此根本不存在恶意逃债之说。3、卧龙法院(20xx)宛龙民三初字第339-1号裁定书不能对抗南召法院(20xx)南城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卧龙法院作出的(20xx)宛龙民三初字第339-1号裁定书根本就没有送达当事人,因此该裁定书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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