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控告书范文

控告书范文

控告人:

被控告人:张宗潘 男 民警 职务:现为宣威市公安局派驻市信访局联合工作组成员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被控告人:张宗潘的妻子 女 民警 职务:宣威市公安局民警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工作时间不穿着警察统一制服予以处分; 2:对被两控告人因私原因对我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被控告人涉嫌盗窃自来水予以调查并责令整改; 4:责令两被控告人对我和我妻子实施人身侵害伤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元进行赔偿和正式当面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四月份因宣威市公安局办公驻地搬迁,对原办公区域及所属家属区物业,统一由宣威市政府办接收管理,因该家属区自来水使用在市公安局管理时就均未安装水表一事,政府办于6月初在该家属区楼下贴出告示:要求所有住户在6月30日前主动配合政府办指派的工作人员安装水表,

水费按全市统一价格收取,逾期不履行者将依法采取措施。我受政府办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经调查核实:至7月份,唯独被控告人一家拒不履行,政府办又在其楼下贴出通知进行催告,期间我又两次将通知内容告知被控告人,但其至7月10日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政府办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断水。7月12号被控告人找到政府办领导表示认错,愿意配合装表计费,至此我们当天就对其安装了水表。但遗憾的是被控告人家中因安装太阳能,竟然还有另一根特别隐秘进水管,但他却故意隐瞒。7月17日我和同事对该家属区统一查水表和代为收取水费时,至被控告人家发现其水表走数悬殊太大,经细细查找才及时发现被控告人偷水的事实。被控告人还予以狡辩,我们水费也没收成,双方还发生争执。经向政府办领导汇报了被控告人的事实后,7月18日下午3点我到其工作单位通知其进行整改,却被其无理责骂“老子安不安水表,交不交水费,管你球事,收球个水费还喋喋不休”,见其口粗八道,我重复说明来由,是公事公办,并正式告知其如不自觉整改,其行为涉嫌犯罪,但被控告人却勃然大怒,突然上前用左手揪住我的头发,右手对我的胸部腹部持续猛击,我近乎昏厥,被他一直揪着我头发从市信访局拖至市公安局大厅继续进行殴打,前后时间持续十余分钟。围观干部有说报警的,他竟大吼“报你妈的警,老子就是警察,今天哪个敢多二,老子整死他”,此时幸好市信访局孔

…… …… 余下全文

篇二 :申诉控告书

《申诉控告书》

尊敬的院长、检察长:

我申诉昆中级法院XX与我的纠纷案,于20xx年9月6日在昆中级法院再审实况是,法官,XX,XX,XX,XX,极不负责。不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规定,再审法定程序不合理。检察官宣读申诉书走后,只审二十多分钟,XX请了律师。再审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不执行第63条规定。事实,法律依据,我给检察院的申诉控告,再审:不重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一)诉讼法: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笔录勘察。

(七)再审:我在上次申诉提到陈X芬,顾X兰是XX叫她们收债的。她俩收去合计: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XX在二审辩称:“收据是他写签字,先写收据未收钱的谎话,被付锡勇,张建华,李楠,所採信。致使XX多收4106.75元。(大写:肆仟壹佰零陆元柒角伍分)。 再审:要求传证人陈X芬,顾X兰,在人民法院与XX质证,陈X芬持XX、顾X兰收据来拿钱。顾X兰五张收据她认可否?认可了,钱交给XX了没有?不认可,做笔迹鉴定,XX与他请的律师认定可否?或不认可?那张不认可,做司法笔迹鉴定。再审,不传证人,不给举证,无双方当事人陈述,无双方辩论。

(二)再审法官不依据审案事实据在,拾柒份XX、顾X兰的收据未在,法庭质证。收据证实我从20xx年1月1日致11月16日己还XX:39508.6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百零捌元陆分)。己包括XX20xx年12月30日到到医馆搜身400元,其中50元是陈X芬垫出我赔了。20xx年1月19日XX、顾X兰等要给陈X芬发工资,陈X芬不要,XX不开条子,陈X芬证明这600钱被XX非法收走。XX 1

…… …… 余下全文

篇三 :控告书

实名控告东莞法院16名办案人员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1391号与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和广东省民一初第3838号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中法一终字第2660号。四份判决书,法院16位办案人员均认定东城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与我方于20xx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东城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青苗、鱼塘养殖及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但事实上,我方作为当事人,并没有于20xx年7月15日与对方签订协议书,对方从始至终亦没有出示过,我方也没有看见过这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不存在的,是伪造出来的,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可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控告法院办案人员,而且由于法院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判,致使我方财产损失重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达1180多万无,亦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条件,我方恳求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另外我方20xx年合法经营的鱼产总值280多万元财产同征收没有任何关系,是我方合法的私人财产。20xx年11月8日以钟永强为首等十一人同沙生态公园公司的员工,在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的情况下,将我方鱼塘成年活鱼强抢进行销赃和分赃,此行为已构成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法院四份判决书均认定证据不足,无故将我方合法私人财产转移给对方。我方向公安局报案,市、镇公安局以人民法院不移交为由拒绝我方报案。我方的合法私人财产就这样被法院强行转

移。这完全是法院不移交刑事案件造成的,我方无法追讨,根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罪的立案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要立案处理。钟永强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已构成抢劫行为。按抢劫罪最低判3年有期徒刑的处理符合立案标准,另外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我方已4次向法院要求处理,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应付,另外此案涉及犯罪嫌疑人涉及3人以上也符合立案要求。

…… …… 余下全文

篇四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

地址: 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同上,

地址: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申请被告财产保全。

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20xx年3月17日起开始给被告开始供货,直到20xx年8月7日止,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xxxx。按照双方供货协议,xxxxxxx。合同第四条规定:xxxxx。

可是从20xx年3月17日到目前为止,被告欠原告的xxxxx货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到被告处与其接洽商谈多次,却都没有解决问题,被告根本没有还款意向,原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文件及《合同法》196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判定被告偿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xxxx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 …… 余下全文

篇五 :民事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祖籍福建省XX县,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X号。电话: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XX区XX号。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拆除其所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上搭建的简易建筑物,恢复原状。 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蔡XX与李X东(已故)在19XX年10月间依农村风俗结婚,19XX年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生育了原告李XX、李X杰。后于19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原告李XX随李X东生活,原告李X杰随蔡XX生活,至20XX年XX月23日李X东因病逝世后原告李XX、李X杰就长期跟随原告蔡XX生活至今。

现由于李X东在19xx年X月X日因农村建房需要,通过申请取得了坐落于XX村银行前面,四至:东至李XX厝、西至:李XX基、南至:路、北至:银行,长18公尺、宽6.2公尺,计XXX.6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块,并在19XX年X月X日获得批准动用。随后李X东在与原告蔡XX结婚后即在申请的用地上进行了动工基础,此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一直没能完成房屋建设。可是在20xx年间被告借以其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与原告相邻且欺负原告孤儿寡母,强占原告的宅基地并在其上搭建简易建筑出租。

原告在知道此事后曾多次请求村委会、老人会、镇司法办调解,但被告均拒绝归还,为此,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 …… 余下全文

篇六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02号207室

被告: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红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宗路硖石供电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货款;

2. 请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履行约定支付催款费用、欠款利息 及违约金;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00四年5月至10月,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高)多次从我公司采购产品,其所购总额为213,050元,10月20号曾电汇还款20,000元,现所欠余额为193,050.00元(大写:壹拾九万叁仟零伍拾元整)至今尚未付清。

从今年5月至10月,电力高向我公司采购产品,所签订合同共13份,签订金额213050元,我公司均已发货,具体明细可见于所附对帐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不超过20天,供货周期为7-15天。

5月23日,我公司将已发货物增值税#5@p38300给电力高,6月初电力高公司提出#5@p上有文字错误,要求调换#5@p,我公司即重开#5@p并派员工于洁送到电力高办公室。

6月25日,我公司收到电力高CWHZHT04007057号采购合同,我公司经考虑进行了发货。

此后,电力高又少量多次向我公司发出订单,我方均积极配合,及时发货。以上事实均有购销合同及对帐单可证明。

我公司的发货渠道有三种,一是通过浙江电力高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在杭州上城区设立的办事处交货;二是通过中诚快递交货,有快递

凭证;三是通过杭州东站的长途汽车带货。发货的次数及数量均可查

证。

我公司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电力高进行催款,但都索要未果,且

电力高公司缺乏诚意合作的态度。现有催款函2份以证明我公司积极

行使权利。

11月24日,12月6日,我公司总经理王一真两次到电力高公司

…… …… 余下全文

篇七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驻民三终字第1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玉凤,女。

委托代理人马晶,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克锋,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刘拴,又名关留拴,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后关玉凤以调解内容违法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了其申请。关玉凤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豫法民申字第282号民事裁定,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调解内容违法,遂作出(20xx)驻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汝南县人民法院(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20xx年x月x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汝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关玉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玉凤及委托

代理人马晶,被上诉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克锋、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关玉凤、关刘拴系姐弟关系。二被告之兄关保全任金铺老金村支书时,曾借关玉凤的钱。后因关玉凤急需用钱,关保全无钱偿还,20xx年x月x日关刘拴以自己的名义在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元,该款贷出后还给了关玉凤。后因信用社经常找关刘拴追要贷款,关刘拴与关玉凤协商,以关玉凤的名义贷款5000元。20xx年x月x日,关刘拴同关玉凤之夫马晶一块到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借据上填写的借款人为关玉凤,同时加盖有关玉凤的印章;借款担保人为马晶、关刘拴;贷款金额为5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息为月息6厘6375毫。在该笔贷款的付出凭证上,马晶本人在取款处签名,并代关玉凤在取款处签名,但马晶签名后没有领取贷款。20xx年x月x日,该5000元贷款被用于归还了关刘拴与20xx年x月x日在原告处所贷的5000元贷款。原审法院认为:关刘拴以关玉凤的名义贷款,事先得到关玉凤的同意,关刘拴是代理人,关玉凤是被代理人。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关玉凤不在场,但代理人关刘拴和马晶在场,且贷款借据上加盖有关玉凤印章。证明关刘拴的行为代表了关玉凤。款贷出后,由担保人马晶在取款人处签名,马晶在取款处代关玉凤也签了名。马晶签名后,没领取该款,但已证实该款用于偿还20xx年x月x日在原处所借贷的5000元贷款。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关玉凤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6厘6375毫计,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关玉凤负担。关玉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关玉凤不服,以本人没有在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社贷过5000元,该款其不该偿还为由,上诉来院。

…… …… 余下全文

篇八 :王敬义等六原告与被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敬义等六原告与被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

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太民初字第12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敬义,男。

原告王双兰,女。

原告王燕伟,又名王艳伟,男。

原告王照坤,男。

原告王留印,男。

原告王春英,又名王春兰,女。

上述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云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敬义等上述六原告与被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太康县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敬义、王照坤、王留印及其与原告王双兰、王燕伟、王春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被告太康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卢云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原告王敬义在被告的下属单位高朗信用社存款5000元,存期三年,利率3.24%,经办人为该信用社信贷员王存良。原告王双兰于20xx年x月x日在该信用社存款7000元,存期三年,利率1.98%;20xx年x月x日存款3000

元,存期三年,利率3.25%;20xx年x月x日存款5000元,存期一年,利率2.25%;20xx年x月x日存款30000元,存期五年,利率4.14%;20xx年x月x日存款1455元,存期五年,利率4.14%,经办人均为王存良。原告王燕伟于20xx年x月x日在该信用社存款30000元,存期五年,利率4.14%,经办人为王存良。原告王照坤20xx年x月x日在该信用社存款4000元,存期三年,利率2.25%;20xx年x月x日存款6000元,存期五年,利率4.02%,经办人王存良、杨地动。原告王留印于20xx年x月x日在该信用社存款2500元,存期三年,利率2.52%;20xx年x月x日存款20xx0元,存期三年,利率3.24%,经办人为王存良。原告王春英于20xx年x月x日存款4000元,存期一年,利率1.98%;于20xx年x月x日存款10000元,存期五年,利率3.24%,经办人为王存良。20xx年x月x日(农历2月x日)王存良因发生车祸去世,六原告到高朗信用社取款时,高朗信用社以六原告的存款未入帐,且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开户单不是正规手续为由,不予支?A担嫒衔嬗敫呃市庞蒙绱嬖谧藕戏ㄓ行У拇婵詈贤叵?、被告支付原告王敬义存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王双兰存款本金46455元及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王燕伟存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王照坤存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被告支付原告王留印存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6、被告支付原告王春英存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存款利息到期部分按存单约定利率支付,不到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

…… …… 余下全文